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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规则-第Ⅲ节 打球规则--规则6. 球员

时间:2015-08-15 01:19来源:小颖 作者:小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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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6. 球员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6-1.规则

球员与其杆弟有知悉规则之责任。在规定回合中,对杆弟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球员招致应适用之处罚。

6-2.差点

a .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开始之前,球员彼此应确定他们之差点。如球员在比赛前宣布的差点比被认定的差点高,而影响其让杆或被让杆之杆数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必须依其所宣布之差点进行比赛。

B .比杆赛

在差点比杆赛的任一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确认其差点已记载在其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无差点之记录(规则6-6b),或球员所记的差点高于被认定的差点,因而影响被让杆的杆数,在差点比杆赛中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之杆数有效。

附注:球员有责任知悉哪几洞要让杆或被让杆。

6-3.开球时间及编组

a .开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球。

b .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在整个回合中必须留在委员会所编之组别内。

违反规则6-3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最佳球比赛与四球赛:见规则30-3a及31-2)

附注:虽无规则33-7 所定得豁免「取消比赛资格」之正当情事,如球员在开球时间过后五分钟内抵达他的出发点且做好开球准备,委员会亦得在比赛条件规定(规则33-1)

,未按时开球之处罚改为比洞赛第一洞为输、比杆赛第一洞罚二杆,而不取消比赛资格。

6-4.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之协助,但他在任何时间都限于使用一位杆弟。

违反规则6-4之处罚:

比洞赛: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时,将比洞赛之情况以有违规之每洞各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违规情形发生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在打两洞之间发生违规时,处罚适用于下一洞。

违反本条规则使用超过一位杆弟之球员,必须于发现违规时实时保证在规定回合之剩余赛程中之任何时候不会有超过一位之杆弟。否则,该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柏忌及标准杆赛:见规则32-1a附注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附注1。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选择杆弟。

6-5.球

以正确之球比赛系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其球上标明辨识之记号。

6-6.比杆赛之记分

a .记录杆数

记分员在每一洞结束后应与竞赛者核对杆数,并予记录。在打完一回合后,记分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将记分卡交与竞赛者。如超过一位记分员记分,则各人必须在其负责之部分签名。

b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之回合结束后,竞赛者应核对自己每一洞之杆数,并提请委员会解决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所有记分员已在记分卡上签名,并自己在记分卡上签名,然后尽快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c .记分卡之更改
竞赛者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后即不得更改。

d .球洞杆数之错误

在其记分卡上正确记录各洞之杆数系竞赛者的责任。如其缴回之任何洞之杆数低于实际杆数,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如其缴回之任何洞之杆数高于实际杆数,则缴回之杆数有效。

附注 1:委员会对于杆数之加算及记载于记分卡上差点之适用负责:见规则33-5。

附注 2:四球比杆赛并见规则31-3 及31-7a。

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球员必须无不当延误比赛,且遵守委员会所定打球速度之指导方针。在打完一洞至次洞开球区之间,球员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6-7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2。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2。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 1:如球员在两洞之间延误比赛,他系延误下一洞之比赛,除柏忌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外,处罚应适用于该洞。

附注 2:为防止打球缓慢,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规定打球速度之指导方针,包括打一规定回合、一洞或一打击最久之时间。

仅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得于此状况下,将违反本条规则之处罚修正为:

第一次违规:一杆;

第二次违规:二杆。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6-8.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a .当被准许时:

球员决不可以中止比赛,除非:

(i)委员会暂停比赛;

(ii)他相信有闪电之危险;

(iii)他正在为疑义或争议点寻求委员会之裁决(见规则2-5及34-3);或

(iv)其他正当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

恶劣之天气并非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球员在中止比赛时并没有得到委员会的特别许可,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他如此做,而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则不受罚。否则,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比洞赛之例外:比洞赛之球员协议中止比赛,除非因此而延误比赛之进行,并不受取消比赛资格之处分。

附注:离开球道的行为本身并非中止比赛。

b .委员会暂停比赛之程序

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比赛之球员或同一组之球员正在二洞之间,他们在委员会宣布恢复比赛前决不可以继续比赛。如他们已开始打某一洞,他们得立刻中止比赛或只要不造成延误,继续打该洞。如他们选择继续打该洞,他们被允许在打完前中止比赛。不论何种情形,比赛必须在该洞打完后中止。

球员必须在委员会下令恢复比赛时继续进行比赛。

违反规则 6-8b 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定(规则33-1):在可能发生危险之情况,在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时,球员必须立即中止比赛。如球员未立即中止,除非当时之状况有正当理由可依规则33-7豁免该罚则,否则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c .中止比赛时之捡球

当球员依照规则6-8a中止一洞之比赛时,他只能在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或有足够之理由得捡起之情况下才得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标示球之位置。如球员在委员会没有明确允许下中止比赛而捡球,他在向委员会报告中止比赛之事时(规则6-8a)必须报告捡球之事。

如球员没有足够之理由捡球、捡球之前未标示球位、或未向委员会报告捡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d .恢复比赛时之程序
比赛必须从中止之处恢复,即使在日后才恢复亦然。球员在恢复比赛前或在恢复比赛时必须依以下之程序进行:

(i)如球员捡起球,只要他系依据规则6-8c有权捡球,他必须在捡起原球之点置原球或替代球。否则,必须置回原球。

(ii)如球员未捡起他的球,只要他系依规则6-8c有权捡球,他则得捡起、擦拭并将球或以一球替换并置回在捡起原球之点。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或

(iii) 如球员之球或球标在中止比赛时被移动(包括被风或被水),即必须在原球或球标被移动之点置一球或一球标。

附注:如置球之点不可能确定,该点必须估计,而将球置于所估计之点。规则20-3c之规定在此不适用。

*违反规则 6-8d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己受规则6-8d之一般处罚,则无依规则6-8c之额外处罚。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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