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5. 球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5-1.通则
球员所使用之球必须符合附录Ⅲ所详述之条件。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使用之球必须在R&A所发布目前符合规格高尔夫球目录所列者。
5-2.外来之材料
决不能以改变球之击球特性为目的将外来之材料敷于球上。
违反规则5-1或5-2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5-3.不堪使用之球
如可看到切痕、裂缝或变形,即为不堪使用之球。仅因泥土或其他物质附着于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颜料损坏或褪色即非不堪使用之球。
当在所进行的某洞比赛中,球员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为不堪使用之球时,他得不受罚捡球以检查是否不堪使用。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并将球位做标记。之后如他给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检查球并观察其捡球及置回原位,他始得将球捡起检查。依规则5-3捡球时,决不可以擦拭球。
如球员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在他打所打之球洞时,没有理由相信球成为不
堪使用而捡球,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当在所进行的某洞比赛中,如确定球成为不堪使用时,球员即得以另一颗球替换,将之置于原球位置。否则必须将原球置回原位。如球员在未经允许而以另一颗球替换并对该错误之替代球做打击,他即受违反规则5-3之一般处罚,但无依本条规则或规则15-1 之额外处罚。
如球因打击之结果破成碎片,即取消该打击,球员不受罚必须在尽可能靠近打原球之位置打一球(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已受违反规则5-3之一般处罚,即无依本条规则之额外处罚。
附注1:如对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希望对不堪使用球之宣布提出争议,他们必须在球员打另一颗球之前提出。
附注2:如要置放或置回原位的球之原状态已改变,见规则20—3b。
(擦拭从果岭上捡起或依据其他规则捡起之球:见规则21)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