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4. 球杆
如球员对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时,应该向R&A咨询。
制造业者应该将要制造之球杆样品送交R&A,以便R&A鉴定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该样品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如制造业者在制造前未将球杆样品送交R&A或有送交样品而未等待其裁决,而生产或贩卖球杆,制造业者要承担产品不符合规则的裁决之风险。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4-1.球杆之型式与制作
a.通则
球员之球杆必须符合本条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举之条款、规格和解释。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所携带的一号木杆,必须要有与R&A所发布目前目录所列合规格一号木杆之杆头式样及杆面角度之杆头。
b.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之新球杆在正常使用下磨损仍被认定符合规定。球杆之任何一部份经故意改变则视为新球杆,其改变之状况必须符合规则。
4-2.击球特性之改变与外来之材料
a.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比赛规定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决不能以调整或以其他方法加以改变。 b.外来之材料
决不能以影响球之移动为目的将外来之材料敷于杆面上。
*携带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但未用以打击之处罚:
比洞赛: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时,将比洞赛之情况以有违规之每洞各负一洞做调整。每
回合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违规情形发生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
比洞及比杆赛:在打二洞间违规时,处罚适用于下一洞。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1。
※携带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必须于发现违规时由球员向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立即声明不予使用。如球员未如此做,则被取消比赛资格。
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打击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4-3.损坏之球杆:修复与更换.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如在规定回合中,球员之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他得:
(i)以球杆的损坏状态继续打完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或
(ii)在无不当延误比赛进行之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在球杆已不适于打球时之另一选择,以任何球杆替换损坏之球杆。更换球杆时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也决不可以向在球场上比赛之其他球员借用他们选用之球杆。
违反规则4-3a之处罚:
见规则4-4a或b及4-4c所述之处罚。
附注:球杆有实质上之损坏才为不适于打球,例如杆身凹陷、严重弯曲或断裂;杆头松动、脱落、严重变形,或握把松动。仅因球杆之底角或杆面角度(Lie or Loft)改变、或杆头刮伤,即非不适于打球。
b.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如在规定回合中,球员之球杆并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造成其不符规格或改变击球特性,则该球杆嗣后决不可以在此回合里使用或更换。
c.在回合开始前损坏
球员得使用在回合开始前损坏之球杆,只要该球杆损坏之状况仍符合规则之规定。
损坏发生于回合开始前之球杆,得在比赛回合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4-3b或c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不当延误比赛: 见规则6-7)
4-4.十四支球杆之上限
a.球杆之选定及增加
球员必须以不超过十四支球杆开始规定回合之比赛。在该回合中他限于使用其选定之球杆
,除非在开始时球杆少于十四支,只要不超过十四支,他得增加任何数目之球杆。
增加球杆时,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也决不可以向在球场上比赛之其他球员借用他们选用之球杆。
b.搭档得共享球杆
只要搭档所携带且共享之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搭档间得共享球杆。
违反规则4-4a,4-4b之处罚:
无论所携带之球杆超过多少:
比洞赛: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时,将比洞赛之情况以有违规之每洞各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违规情形发生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1。
c.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
使用或携带违反规则4-3a(iii)或规则4-4之球杆时,必须于发现违规时立即由球员向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声明不予使用。
该球员决不能在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中再使用该球杆。
违反规则4-4c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