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 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3-1.通则;优胜者 比杆赛由竞赛者打完规定回合之各洞,缴回各回合有各洞总杆数之记分卡所构成。每一竞赛者与其他参赛之各竞赛者比赛。
以最少之杆数打完规定回合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中,以最少之净杆打完规定回合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3-2.未将球打进洞
如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将球打进洞,且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在该回合最后一洞离开果岭之前,未改正其错误,则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3-3.对程序之疑义
a.程序
在比杆赛,如竞赛者在打某一洞时对其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问,他得不受罚以二颗球打完该洞。
在发生有疑问之状况时,竞赛者在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必须告诉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他要打二颗球及如规则允许时他希望以哪一颗球计算。
竞赛者必须在缴回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情况之实情。如他未如此做,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竞赛者在处理有疑义之情况前如采取进一步之行动,规则3-3并不适用,以打原球之杆数计算,或如原球并非所打之球,则以首先用来比赛之球计算,纵然规则并不允许该球所适用之程序亦然。然而竞赛者不会因为打第二颗球而招致处罚,而仅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罚杆亦不算在其杆数内。
b.该洞杆数之决定
(i)如竞赛者事先选来计算之球系依规则而打,打该球之杆数即为竞赛者该洞之杆数。
否则,如规则允许采用另一球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ii)如竞赛者事先没有宣布他决定要以二颗球来打完该洞,或没有选定他要以哪一球来计算。如原球系遵照规则打时,则以打原球之杆数为准。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而第一球系遵照规则时,则以打第一球之杆数为准。否则,如规则允许采用另一球的程序,则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附注 1:如竞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颗球,在引用本条规则打击此球之杆数经裁决不算时,则仅因打击此球所招致之罚杆亦不予计算。
附注 2:依据规则3-3 所打之第二颗球并非规则27-2所谓之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竞赛者拒绝遵守会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之规则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3-5.一般处罚
除了另有规定外,在比杆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为二杆。
球杆及球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球杆及球(见附录Ⅱ及Ⅲ)之规则及制定、更改这些规则的解释之权利。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