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2-1.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比洞赛系在规定回合中由一方对抗另一方所构成。
比洞赛系以洞数比赛胜负。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系以较少之杆数打进洞的一方赢得该洞。在差点比洞赛中,以净杆数较少的一方赢得该洞。
比洞赛的状况系以三个术语表示:「胜几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未打」。
当一方之得胜洞数与未打洞数相同时,称为「斗美dormie」。
2-2.平手
如双方以相同杆数打进洞,则该洞为平手。
当一位球员已将球打进洞,接着如该球员招致处罚,而对手尚欠一打击可为平手时,该洞即为平手。
2-3.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果一方之得胜洞数大于尚未打之洞数,即为该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不分胜负时,委员会得延长规定回合需要之洞数直到分出胜负为止。
2-4.下一打击、下一洞或比洞赛之让与
球员得在比洞赛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比洞赛。
球员得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洞。
只要对手之球处于静止之状态,一位球员得随时让与对手之下一打击,而对手被认为系以下一打击击球进洞,任何一方均得将该球移开。
让与不得拒绝或撤回。
(球悬在球洞:见规则16-2)
2-5.对程序之疑义:争执与申诉
在比洞赛,如比赛双方发生疑义或争执,球员得提出申诉。如在合理的时间内近处无委员会正式授权之代表,双方应继续比赛不得延误。委员会唯有在申诉的球员通知他的对手以下三件事时,始得考虑接受其申诉:(i)他正在进行一项申诉,(ii)该情况之实情,以及(iii) 他想要一个裁决。申诉必须在比洞赛之任何球员尚未在下一洞之开球区打球前,或在比洞赛之最后一洞,在该比洞赛之所有球员离开该果岭前提出。
嗣后之申诉,除非系基于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的事实,且对手给予错误之告知(见规则6-2a 及规则9)委员会得不予考虑。
一旦比赛结果正式公布,除非委员会确认对手知情他已给予错误之告知,否则嗣后之申诉,委员会得不予考虑。
2-6.一般处罚
除了另有规定外,比洞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为输洞。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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