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京辉与北京温榆河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谷京辉,男 被执行人北京温榆河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海子底。 法定代表人许少莹,董事长。 谷京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39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温榆河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3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宝泉 代理审判员邵玉喜 代理审判员崔鸿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