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尔夫俱乐部会章的法律特征来看,会章与公司章程具有很多相类似的地方,比如两者都是公示性的、都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效力范围除了约束制订者本身外,还企图约束他人。 公司章程的理论对会章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公司章程既约束制订者,也约束非制订者。球会制订会章的一个主要目的也正是想在保留制订、修改会章权利的同时,又想以会章约束会员的行为或设定会员的义务。 高尔夫球会能否借鉴公司章程的理论来制订会章?虽然会章与公司章程存在很多共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且足于影响到两者的直接借用。 1.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效力范围,内容等均源自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而会章的上述事项充其量停留在行业惯例上,没有强制性。因此,会章的制订、修改的权利来源以及效力范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 2.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虽然覆盖到非制订、修改者,但也仅仅是球会内部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即可以视作为公司服务的人员或公司内部的一份子,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与他们密切相关;而会员则是球会的消费者,是球会的外部人员,球会生存和发展的价值与会员有一定联系,但不密切。因此,很难保证球会单方制作的会章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3.公司与董事、经理等存在一定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其法律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而球会与会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加重会员义务的行为必须得到会员的认可,球会单方行为无法约束会员。 会章的制订和修改 1.会章性质的取舍 在对待会章问题上,大多高尔夫球会管理者都希望会章能起到会员合同的作用,同时高尔夫球会还可以保留单方解释和修改的权利。他们认为:第一,高尔夫球会对自己的资产或财产所作出的管理规则不需要征得会员同意;第二,通过会章设定会员的权利义务是为了方便管理,而管理得当会员受益最大;第三,会章是为了全体会员的利益设定的,不能因为个别会员的不服而修改,保留对会章的修改权也是为了会员的整体利益。 但高尔夫球会管理者可能严重忽略了以下问题:第一,即使初衷是为了会员的利益制订会章,但实际操作中很难保证这一初衷会贯彻如一;第二,高尔夫球会的初衷未必会符合每一个会员的要求,而每一个会员都是独立的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都有独立的权利,可以对其不认可的会章条款说“不”乃至要求修改会章,从而影响会章的统一;第三,如果将会章作为合同使用,那单方修改会章的权利完全无法成立。 可以看出,会章的制订首先应考虑球会所要通过会章实现的目的,是约束会员,还是内部管理抑或其他,从而决定制订什么性质的会章。在现实当中,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东西,一部会章不能解决高尔夫球会的所有问题。既把会章当合同使用,又把会章当规章制度使用,结果就是两头都无法兼顾。说到底,是个取舍的问题。 2.“合同式”会章的注意事项 从会章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会章的主要功能还是会员合同,故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作为格式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会章中关于会员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特别不能有加重会员义务的格式条款。 2)会章里最好明确说明这是会员合同的一种或一部分,并要求会员签署确认会章条款。 3)会章不能代替会员合同,如果个别会员对会章条款有看法,高尔夫球会可以在会员合同里作特殊约定处理而不致于影响会章的稳定性。 4)高尔夫球会不能保留单方修改会章的权利,除非这种修改不构成对已有会员合同的变更。如高尔夫球会在新会章里明确注明该会章不溯及老会员。 5)如果高尔夫球会认为对会章的修改是公平合理的但却遭到会员拒绝时,高尔夫球会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