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34.争议与裁决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34-1.申诉与处罚
a .比洞赛
如依规则2-5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即应尽快做出裁决,以便在必要时得调整比洞赛之情况。如申诉未依规则2-5提出,则委员会决不予考虑。
就违反规则1-3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并无适用之时限。
b .比杆赛
在比杆赛,在竞赛结束后,处罚决不可撤销、更改或课处。当比赛结果正式公告时、或在资格赛为比杆赛而接下来为比洞赛,于球员在其第一个比洞赛开球时,竞赛即结束。
例外:在竞赛结束后,如竞赛者有下列之情形,则必须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i)违反规则 1-3(同意规避规则 );或
(ii)缴回其纪录有差点之记分卡,在竞赛结束前他即知道系高于其应享有者因而影响被让杆之杆数(规则 6-2b);或,
(iii)除了系未将在竞赛结束前其所不知已招致之处罚包括在内以外,因任何理由缴回之杆数有任何一洞低于实际杆数(规则 6-6d);或
(iv) 在竞赛结束前,知道其违反其他处罚为取消比赛资格之罚则。
34-2.裁判之裁决
如委员会已指派裁判,其裁决为终局的。
34-3.委员会之裁决
如无裁判在场,任何争议或对规则之疑问必须提交委员会,而其裁决为终局的。
如委员会不能做出裁决,其得将该争议或疑问提交R&A之高尔夫规则委员会,而其裁决为终局的。
如该争议或疑问未提交高尔夫规则委员会,球员得要求将合意之陈述经由委员会合法授权之代表提交高尔夫规则委员会,请其对此裁决之正确与否提出意见。其答覆将寄送至该位合法授权之代表。
如比赛未依据高尔夫规则举行,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将不对任何疑问做裁决。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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