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24. 阻碍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24-1.可移动之阻碍物
球员得依下列方法从可移动之阻碍物脱困而不受罚:
a .如球并非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该阻碍物得予移除。如球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如球移动系直接归因于移除该阻碍物之行动所致,并无处罚。否则,适用规则 18-2a。
b .如球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得予捡起而将该阻碍物移除。球必须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抛在(或在果岭上置放在)尽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该阻碍物之内或之上之正下方的地点
,但不更靠近球洞。
球依照本条规则捡起时得予擦拭。
当球在运动中时,除有人照管、移除或握持之旗杆,或任一球员之装备品外,可能影响球运动之阻碍物决不可以移除。
(对球施加影响力,见规则1-2)
附注:如依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其他之球替换。
24-2.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a .妨碍
当球停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内或之上,或当该阻碍物妨碍球员之站姿或其预定挥杆之范围时,即发生不可移动阻碍物之妨碍。如球员之球停在果岭上,如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介在推球在线,也发生妨碍。此外,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介在击球在线本身,并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 .脱困
除了球在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之外,球员得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脱困如下:
(i) 在果岭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脱困之最近点更近球洞处抛球,不受罚。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以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撞击球场之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免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又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沙坑内:如球在沙坑内,球员必须将球捡起而依下列方法抛球:
⒜不罚杆而依上述(i)款之规定抛球,但脱困之最近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必须抛在沙坑内;或
⒝罚一杆,抛球在沙坑外,但要使原球停留点保持在抛球之点与球洞之连在线,得抛球之点在沙坑后方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置球在非障碍内之脱困之最近点,不受罚。脱困之最近点得在果岭之外。
(iv)在开球区:如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依上述(i)款之规定抛球,不受罚。
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得予擦拭。
(球滚至仍受已脱困之状况所妨碍之位置-见规则20-2c(V))
例外:如⒜由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以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碍,使其打球明显地不合理时。或
⒝如因采取不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始发生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时,球员不得依本条规则脱困。
附注 1:如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不得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脱困。球员必须以其球所处状态打该球,或依规则 26-1 进行。
附注 2:如依据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其他球替换。
附注 3:委员会得订定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在决定脱困之最近点时不得跨越、穿过或钻过阻碍物。
24-3.球在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球在被击向阻碍物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阻碍物内乃是事实认定之问题;为适用本条规则,球在该阻碍物内必须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在欠缺此种认知或确认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a .球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未被找到之球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如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时,球员得依本规则不受罚以其他的球替换并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他必须移除该阻碍物,然后尽可能靠近球最后进入该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之位置正下方之点,在果岭通道上或在障碍内抛一球、或在果岭上置一球,但不更靠近球洞。
b . .球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未被找到之球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如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时,球员得依本条规则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则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必须予以确定;为适用本条规则,球必须认定停在此点,然后球员必须如下进行:
(i)在果岭通道上: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得以其他之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24-2b(i)之规定脱困。
(ii)在沙坑内: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沙坑内,球员得以其他之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24-2b(ii)之规定脱困。
(iii)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 ):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水障碍内,球员无权不受罚而脱困。球员必须依规则26-1进行。
(iv) 在果岭上: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果岭上,球员得以其他之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24-2b(iii)之规定脱困。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