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12-1.寻找球;看到球
在球场内任何地点找寻其球时,只要不改善球所处之状态、预定之站姿或挥杆之范围或其击球线,球员得触摸或弯曲长草、灯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类似物,但只限在寻找球及辨认球所需之程度。
球员做打击时并无被赋与必要看到球之权利。
在障碍内,如认为球被松散妨碍物或沙所覆盖,球员得以球杆或他物探测或耙开足够数量之松散妨碍物或沙使其能看到球之一部分。如移开太多,并无处罚,但球必须重被覆盖以使其只有一部分可看见。在移开覆盖物时如球移动,并无处罚,球必须置回原位,且如有必要,再予覆盖。有关在障碍外移除松散妨碍物,见规则23-1。
如位于阻碍物之内或之上、或异常地面状况之球,在寻找时无意中被移动,并无处罚,除非球员选择依照可适用之规则24-1b、24-2b或25-1b进行,否则球必须置回原位。如球员已把球置回原位,若规则24-1b、24-2b或25-1b可适用时,他仍得依照上述规则进行。
如相信球位于水障碍之水内,球员得以球杆或他物探寻之。如球在探寻时移动,除非球员选择依照规则26-1b进行,否则球必须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动系直接归因于探寻球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依规则18-2a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
违反规则 12-1 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12-2.辨认球
打正确的球系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自己之球上做辨识之记号。
如球员有理由相信一静止之球是他的,有需要捡起该球加以辨认,如此做他得不受罚将该球捡起。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并将球位做标记。之后如他给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观察其捡球及置回之动作,他始得将球捡起辨认。依规则12-2 捡球时,该球决不可以擦拭至超过辨认所必要之程度。
如该球系球员之球而他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如他在没有必要而捡球辨认,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如被捡起之球系球员之球,他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如他未如此做,即招致违反规则12-2 之一般处罚,但无依本条规则之额外处罚。
附注:如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原所处状态已改变,见规则20—3b。
违反规则12-2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已招致违反规则12-2之一般处罚,则无依本条规则之额外处罚。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R&A规则有限公司 美国高尔夫协会 2007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