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比杆赛之形式(Forms of Stroke Play)
个别赛:各竞赛者以个人参加竞赛。
四人二球赛:二竞赛者作搭档打一颗球之竞赛。
四球赛:二竞赛者作搭档各打自己之球。搭档中之较低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之竞赛。如一搭档未打完一洞,并无处罚。
附注: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
22.四球赛(Four-Ball)
见「比洞赛之形式」与「比杆赛之形式」。 23.四人二球赛(Four some)
见「比洞赛之形式」与「比杆赛之形式」。
24.待修复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复地」系指由委员会所界定或由其授权代表所宣布之球场内之任何部分。在待修复地范围内之所有地面及任何草丛、灌木丛、树木或其他生长物,均为待修复地之一部分。待修复地包括准备移走之堆积物及球场维护员所挖之洞,虽无标示亦然。遗留在球场之割下之草屑及其他物质被弃置且无意移除者,除非有标示,否则并非待修复地。
当以界桩界定待修复地之边界时,界桩系在待修复地之内,而待修复地之边界由界桩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一点来界定。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界定待修复地时,界桩用来识别待修复地,而标线则用来界定待修复地之边界。当以地面上之标线界定待修复地之边界时,标线本身系在待修复地之内。待修复地之边界垂直向下延伸,而不向上延伸。
球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待修复地时,即系在待修复地内。
用来识别待修复地或界定其边界之标桩系阻碍物。
附注: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待修复地或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待修复地之区域内打球。
25.障碍(Hazards)
「障碍」系任何沙坑或水障碍。
26.球洞(Hole)
「球洞」之直径须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 ),深度至少四英吋(101.6公厘)。如使用洞壁衬套,须至少低于果岭地面一英吋(25.4公厘 ),除非土壤之自然状况使其实际上无法做到;其外围直径须不超过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
27.进洞(Holed)
当球静止于球洞圆周之中,且全部位于洞口平面下,即球为「进洞」。
28.优先开球权(Honour)
在开球区第一个打球之人称为有「优先开球权」。
29.侧面水障碍(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系指水障碍或其一部分,由于其位置无法依据规则26-1b自水障碍后方抛球,或委员会认定前述抛球为不可行之区域。所有在侧面水障碍内之地面及水,均是侧面水障碍之一部分。
以界桩界定侧面水障碍之边界时,界桩系在侧面水障碍之内,而该障碍之边界由界桩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一点来界定。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界定侧面水障碍时,界桩用来识别该障碍,而标线则用来界定该障碍之边界。当以地面上之标线界定侧面水障碍之边界时,标线本身系在侧面水障碍之内。侧面水障碍之边界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当球停在或其任何一部分触及侧面水障碍时,即系在侧面水障碍内。
用来识别侧面水障碍或界定其边界之标桩系阻碍物。
附注1:当做侧面水障碍打球之水障碍部分,须特别地标示。用于界定侧面水障碍之界桩或标线须为红色。
附注2: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侧面水障碍之区域内打球。
附注3:委员会得将侧面水障碍界定为水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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