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刑一终字第107号 原公诉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斌,男,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研究生,无业,住乌鲁木齐市。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第五看守所。 辩护人韩宝儒: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斌犯**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蔡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被害人雷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蔡斌,蔡斌先后称自己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财经办任副主任、中纪委工作等。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蔡斌得知雷某某欲在新疆购买煤矿,便主动提出帮助雷某某联系煤矿。蔡斌通过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谢某的朋友赵某某先后取得新疆哈密野马泉煤矿、新疆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名下四个煤矿的相关资料,被害人雷某某及合伙人孙某某在看了上述资料后,同意购买。期间,被告人蔡斌以办理野马泉煤矿需要办事费用为名,向雷、孙二人索要现金900万元,其中300万元打入蔡斌个银行卡中,另外600万元蔡斌让孙某某打入谢某个人银行卡中。蔡斌收到上述款项之后,并未给二被害人办理野马泉煤矿转让手续,而是隐瞒该煤矿探矿权已过期无法转让的事实,以找领导批字为由,进行拖延,而且所收款项不予退还。被告人蔡斌为掩盖事实真相,又向二被害人承诺办理新疆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名下四个煤矿探矿权的转让手续,并伪造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协议,以此取得二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蔡斌向二被害人索要购买煤矿的费用3200万元。二被害人根据蔡斌的要求先后在哈密注册成立新疆中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昌吉市注册成立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被害人雷某某从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向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3200万元,蔡斌以其监管部分资金为名,将其中2200万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上。后被害人雷某某对蔡斌的身份产生怀疑,向蔡斌要回1200万元。蔡斌未将上述款项用于探矿权的转让,而是购买绿城百合公寓两套、奔驰越野车一辆(案发后均被扣押)。后被告人蔡斌因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蔡斌所谓的自治区党委财经办副主任、中纪委等身份均属冒充。另查明,谢某、赵某甲接受蔡斌委托联系煤矿,将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共计1600万元用于办事、个人购房、与蔡斌消费。案发后,谢某向被害人孙某某退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 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蔡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被告人蔡斌**所得1300万元从扣押在案的赃物中折价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蔡斌上诉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不尊重案件证据,违背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蔡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属民事纠纷,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蔡斌犯**罪的事实清楚,且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呈批单》等证实,根据群众反映,一名自称蔡斌的男性在乌鲁木齐市以现任中央办公厅反腐败调查委员会主任、自治区副主席秘书、自治区财经办副主任、中央纪委主任、中煤集团副总等身份,到有关民营企业进行所谓的调查了解工作,同时与涉案单位的负责人及家属联系,声称能帮其解决困难,并收受大量财物。蔡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干扰正常办案工作,涉嫌犯罪。自治区纪检委建议公安机关尽快调查了解,并采取措施。201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嫌疑人蔡斌抓获,同时扣押蔡斌的《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银行卡、工作证、购房收据、车辆等物品。 以上扣押物品,公安机关已登记、拍照并随案移送。 2、被害人孙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0年9月,我通过合伙人雷某某认识蔡斌,蔡斌自称是自治区党委秘书长。我与雷某某打算通过蔡斌购买哈密地区野马泉煤矿探矿权,蔡斌提供了一张地图和探矿权的相关资料。我与雷某某先在哈密市注册了一家公司,并按蔡斌要求给蔡斌300万元运作费,是通过网银转账,给蔡斌指定的一个叫谢某的人两次转款600万元。这件事一直没办成,蔡斌又提出昌吉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鑫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四个煤矿探矿权的转让协议,可以让鑫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我与雷某某,蔡斌说这笔生意需要4200万元,当时蔡斌出示了昌吉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和鑫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购买探矿权的协议,上面有昌吉市国土储备中心的公章。2011年5月,我与雷某某在昌吉注册成立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蔡斌让我与雷某某给鑫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打款3200万元,等探矿权手续办好后再付1000万元,鑫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探矿权转让给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后,再付给鑫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亿2千万元。哈密中禹能源有限公司、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鑫和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木垒煤矿、野马泉煤矿购买及过户的合同。我按照蔡斌的要求给鑫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3200万元,之后蔡斌就没消息了。因为始终没有交易,雷某某担心资金有问题,就让蔡斌还钱,蔡斌还了1200万元。2011年7月,我找到鑫和矿业的谢某,谢某说蔡斌拿走2200万元人民币。我找蔡斌,一直找不见人,到2011年底,我找到蔡斌,谢某对蔡斌说探矿权转让的事办不成就把钱返还给孙某某、雷某某,当时就被蔡斌骂了一顿,蔡斌让谢某放老实点,否则将谢某抓起来,蔡斌掏出中国动态调查委员会的工作证放在桌子上,蔡斌说马上要调到中煤集团当常务副总工程师,有许多生意等着呢,这几个煤矿算什么。后来买探矿权的事没办成,蔡斌等人也未给我退钱,我通过朋友了解到中煤集团就没有人事调动的事。蔡斌除了有中纪委下属的社会动态调查委员会的工作证,包里还放着手铐、**。2012年10月,我发觉蔡斌身份有问题,就问谢某与赵某甲,大家都认为被蔡斌骗了。 3、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我来新疆通过福建老乡认识蔡斌,就一直保持联系。蔡斌先后介绍自己是自治区党委财经办副主任、中煤集团副总、国内动态委员会副秘书长等。2010年9月蔡斌说哈密市野马泉有一个煤矿要转让,我给蔡斌100万港币,孙某某两次给蔡斌转款900万元人民币。2011年2月,蔡斌又说木垒县国土资源局有煤矿出让,我给蔡斌办事的谢某的公司转款3200万元人民币。事情一直都未办成,我对蔡斌的身份有怀疑,便向蔡斌要回1200万元。我怀疑蔡斌的身份之后,发现谢某也被蔡斌骗了。蔡斌在乌鲁木齐市购买绿城百合两套房产的事我不知情。 4、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0年初,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蔡斌,蔡斌自称是自治区党委财经办副秘书长,主管全疆经济,并说自己曾经是自治区副主席的秘书,2011年蔡斌说已调任中煤集团任常务副总,副部级,后来又说从中煤集团调到国务院社会动态调查局任副秘书长,我提出去北京看望蔡斌,蔡斌说不方便,说自己还有一个身份是国家安全部的,正准备调任中纪委工作,我与蔡斌认识之后,就一直坚信蔡斌是大领导。2010年8月,蔡斌说他的朋友来新疆投资开矿,让我帮忙联系储存量在十亿吨以上的煤矿。我与朋友赵某甲商量之后,由赵某甲先去联系,赵某甲通过葛关根(已病世)得知哈密野马泉煤矿的探矿权要转让。葛关根提供了该矿的地理坐标和相关资料,我与赵某甲交给蔡斌,蔡斌问买矿需多少钱,葛关根说是600万元。过后,蔡斌将他福建的朋友雷某某、孙某某向我与赵某甲引见,雷某某和孙某某看过矿的资料后很感兴趣,蔡斌让雷某某把购买煤矿探矿权的600万元打到我卡上,并说野马泉煤矿的探矿权证已经过期,他负责疏通恢复。蔡斌警告我与赵某甲不能直接同雷某某、孙某某联系,否则会收拾我与赵某甲。雷某某和孙某某于2010年国庆前给我建行卡上转了600万元。雷某某和孙某某对野马泉煤矿进行了考察,并在哈密市成立新疆中禹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是雷某某。蔡斌说一直在运作野马泉煤矿探矿证恢复的事情。后来我得知野马泉煤矿只有4、5亿吨的储量,而且探矿权证已经过期,我将此情况告知了蔡斌,蔡斌说反正雷某某的款已收到,这个矿不行就找其它煤矿,越大越好。我曾经听孙某某说为探矿权证的事,除了给我打款600万元外,还给蔡斌人民币300万元。打给我的款项已全部花光。因为野马泉的探矿权证一直未办好,孙某某私下对我与赵某甲说也可以在新疆投资其他矿。我与赵某甲又找到葛关根,葛关根通过朋友芦万里,了解到新疆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名下的煤矿探矿权证可以转让,我与赵某甲从芦万里处拿上相关资料,向蔡斌进行了汇报,蔡斌又将资料交给雷某某、孙某某,蔡斌让二人随便挑资料中所述的煤矿,说与木垒县的县长、书记很熟。芦万里提供的资料很详细,上面还盖有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的公章。雷某某选择了四个煤矿,蔡斌说如果前期运作费用及买探矿权的费用能及时到位,事情很快能办成。蔡斌说四个煤矿一共需要一亿两千万。后来雷某某在昌吉市注册成立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蔡斌让我与赵某甲同芦万里签订一份合作转让协议,内容是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四个煤矿探矿权是一亿元人民币,芦万里负责将四个煤矿从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转让给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除去办理探矿权的费用4200万,剩余5800万由我这方(包括蔡斌)与芦万里对半分。协议一式两份,我与芦万里各保留一份。2011年6月,芦万里在木垒县将四个煤矿探矿权转让手续办好,甲方是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乙方是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协议就等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付款盖章,当时我和赵某甲跟随蔡斌在巴里坤接待中组部来新疆旅游的朋友,回乌鲁木齐后,蔡斌叫我向芦万里要一份转让协议,芦万里给了一份复印件,说再不付款,矿就会被别人拿走,蔡斌让赶快打款。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给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账上两次转款3200万元,随后蔡斌就给自己的中行卡上转走2200万元。芦万里办理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同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探矿权的转让协议有效期只有7天,由于蔡斌的原因未及时交钱,协议就失效了。蔡斌说这件事他负责,不让我与赵某甲管。 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我通过谢某认识蔡斌,蔡斌自称是自治区党委财经办秘书长,2011年说调任到中煤集团任副总,同时又是中纪委的首长。2010年6月,蔡斌让谢某联系煤矿,说有内地客户要买矿。我与谢某首先联系了哈密野马泉煤矿,蔡斌在内地朋友雷某某、孙某某对该矿很感兴趣,并进行了考察,之后在哈密市成立新疆中禹能源有限公司。蔡斌说野马泉煤矿的探矿权证已过期,需要花钱运作才能恢复,蔡斌让雷某某和孙某某给谢某的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打款600万元作为运作资金。一直到2011年春节前,这件事还未办成,孙某某私下对我和谢某说能否买到其他煤矿。我再次找到葛关根,葛关根通过朋友芦万里,联系到木垒县有国有储备煤矿,探矿权可转让。芦万里提供了煤矿的资料,内容很详细,上面有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的公章。蔡斌交给雷某某和孙某某,雷某某他们选择了四个煤矿,蔡斌承诺如果前期运作费及探矿权转让的费用能及时到位,雷某某和孙某某在昌吉重新注册公司后,这四个矿很快就能交易。蔡斌向雷某某他们提出需要1亿2千万元。雷某某在昌吉市注册成立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蔡斌让谢某与芦万里签订了一份合作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同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交易四个煤矿的总资金是1亿元,芦万里负责从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将煤矿转让给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办理煤矿的费用是3200万元,其余6800万元蔡斌等人与芦万里平分,协议一式两份,谢某与芦万里各持一份。过了十来天,芦万里在木垒县办好矿的所有手续,并将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同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关于探矿权的转让协议办好,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协议上已盖公章,就等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交款盖章了。但当时我与谢某随蔡斌在巴里坤接待中组部的客人,蔡斌让谢某向芦万里要了一份转让协议的复印件。回到乌鲁木齐市后,蔡斌让给谢某的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打钱。雷某某从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上给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分两次打款3200万元。钱到账没几天,蔡斌就转走2200万元,说剩下的事由他负责。 6、证人芦某某证言证实,我通过赵某甲、谢某认识蔡斌。谢某、赵某甲、葛老头说要收购一些煤矿,让我帮忙。我通过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的王新局长及主任陈某某,签署了探矿权转让合同,拿了四个在木垒的煤矿。2011年3月,我与谢某、赵某甲签署了煤矿转让居间合同。4月,谢某、赵某甲让我帮忙在昌吉注册“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赵某甲、谢某前后给我83万元现金。 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6月份,一名姓芦的人来我单位买矿,是以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经报批,局里出了一份合同,我签上字后,姓芦的人拿回去签字,就一直没下文了。我打电话问,姓芦的人说资金还未到位,后来也再未来过(该合同未生效)。合同中的两个矿现已卖出。 另据《探矿权转让合同》显示:四个矿转让金合计4200万元。甲方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已签字并盖章,乙方新疆天丰泰能源有限公司未签字盖章。 8、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我通过谢某认识蔡斌,蔡斌最初说在自治区财经办领导小组任副秘书长,后来说到中煤集团当副总,最后又要调到中国动态调查委员会任副秘书长,并给我看了工作证。2011年蔡斌曾带一名姓孙的和姓雷的福建老板来哈密投资开矿。蔡斌未找我帮忙。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与蔡斌是同学,每次同学聚会,蔡斌都说自己是自治区经工办副主任,现在又说是中煤集团的副老总,工作证上写的是中国动态调查委员会调查员。蔡斌经常带老板来哈密看矿。同学们对蔡斌的身份都有怀疑。 10、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我去北京办事,“中国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的会长党进国介绍我认识李广年,李广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国纪检监察廉政调查网”,党进国让我给该网投入7万元,可以通过该网开辟出新疆分站频道,我做执行主编,党进国说李广年有政府关系,可以给我办事。后来李广年以“肖涵”的名字给我发了一个工作证,上面印有“中国纪检监察反腐调查网、新疆频道执行主编”,至今新疆站频道没有开通。我在李广年的办公室认识蔡斌,他是调查网的秘书长。2012年4月,蔡斌让我去雪莲山高尔夫球场,采集关于政府公职人员违纪消费的问题,我带公司员工去调查,没有任何结果。 11、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蔡斌来雪莲山高尔夫球场打球,自称是中纪委工作人员。2013年6月,曾派手下的人来高尔夫球场调查公务人员涉嫌腐败的事情,要求出示俱乐部会员的信息资料,我未同意,我一直对蔡斌中纪委工作人员的身份有怀疑。证人孙良(雪莲山高尔夫球场经营经理)证实情况与上述一致。 12、证人韩某某(蔡斌之妻)证言证实,我在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008年7月与蔡斌结婚。蔡斌在国内动态调查委员会任副秘书长,大家都称他蔡秘书长或蔡哥。我名下有两套房产,蔡斌名下在绿成百合有两套房产,是2011年8月蔡斌自己买的。我和蔡斌有两辆车,一辆别克,一辆奔驰越野,后面这辆车也是蔡斌在2011年购买的。 13、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蔡斌的中国银行卡,2011年1月4日进账3000000元;2011年5月26日入账22000000元;2011年8月18日购房支出10070521万元。另购房《收据》二张证实,购房金额5746842元和4323679元,签名蔡斌。 14、公安机关出具《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据《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内容显示,新疆木垒县国土资源局与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转让煤矿探矿权协议中,四个矿总转让价为人民币3亿元。经鉴定,该协议中“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实际印章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协议中乙方签名字迹“谢某”不是谢某本人所写。另经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上述协议中甲方新疆木垒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盖章处所盖公章为“新疆木垒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办公室”,其单位没有办公室这个科室。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警卫处《协查》回复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财经办并无蔡斌此人。另外,哈密奥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从未书面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本公司就野马泉煤矿项目的勘探、开采、股权转让等有关事项与他人洽谈或签订协议。 16、上诉人蔡斌供称,1992年3月至2000年7月我在香港新发公司任副总经理,2000年8月至2008年9月无业。2008年9月至今在国内动态调查委员会(中国纪检监察反腐败调查网)担任副秘书长,负责稿件处理,即主编,编缉国内动态调查(内参),每月发4千元工资,委员会负责人是李广年,总部在北京,各地有分会,新疆负责人姓肖。动态委员会的工作证是李广年在2012年给我发的,我随身携带,但未使用过。国内动态调查委员会于2013年6月关闭,网站也被叫停。2011年6月雷某某想在新疆投资开矿,我让谢某帮忙办理此事。雷某某第一次给我汇款300万元,我给谢某200万元办事。第二次雷某某给我汇款600万元,我交给谢某500万元。第三次雷某某给谢某汇款3000万元,出于安全考虑,雷某某让我从谢某处要回2000万元,后来买矿的事情谢某没办成,我给雷某某退还1200万元,剩余1000万元雷某某让我在本市购买两套绿城的商品房,以我名字登记,我个人购买175万元奔驰450越野车一辆。雷某某一直没向我要过这笔钱。 1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蔡斌,1958年4月21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经原审当庭质证,其来源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给他人在新疆购买煤矿为名,骗取他人款项1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罪。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某、雷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探矿权转让协议书》、《探矿权转让合同》、购房《收据》、银行卡《查询明细》以及蔡斌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查》回复、《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诉人蔡斌利用所谓的“特殊身份”,声称能在新疆办理煤矿或探矿权,并隐瞒煤矿探矿权过期无法转让的事实和伪造探矿权转让协议,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在**得逞后,将**所得用于购买高档住房和豪华车辆,其行为已远超出“民事纠纷”范畴,且符合**罪的主客观要件,**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其上诉及辩护人称“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蔡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等理由和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已根据上诉人蔡斌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蔡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永祥 代审判员 郝志国 代审判员 谭亚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