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个高尔夫球会往往有数百乃至数千个会员,这就不可避免要签订大量的合同或合同性法律文件。出于便利,高尔夫球会往往拟订格式合同或法律文件给会员签署。由于大多格式合同都偏重于对球会利益的保护,侵害了会员的利益,从而被会员指责为“霸王条款”或霸王做法。 一)备受指责的高尔夫“霸王条款” 1.典型表述:“有关的利率将按本俱乐部认为适当而厘定”、“按本俱乐部不时厘定的费用或收费率缴付月费、转让费”、“本俱乐部将有权按其自由决定的利率就尚欠的款项由付款到期日起至实际缴款日止计取利息。“ 点评意见:费用问题是高尔夫会员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合同法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典型表述:“本会章只可由业主决定修改”、“任何……争议或分歧必须由控股公司独立决定,其决定将为最终决定,所有会员必须遵守”。 点评意见:“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已成为高尔夫行业的经常做法。一旦发生争议,高尔夫球会总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最终解释权”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如果“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3.典型表述:“会籍一经生效,不予退会,不继承,不转让”。 点评意见:会籍作为投资产品之一,上述限定使会籍的流通性减弱或丧失,背离了会籍的原本意义。 4.典型表述:“任何会员不论怎样因享用本俱乐部或其设施而产生的死亡或个人损伤,业主、本俱乐部、管理层或任何雇员、服务员或其代理人将不需负责”:“对会员携到本俱乐部物业或场地,或托管于本俱乐部雇员的任何物件或财产的遗失或损毁,业主、本俱乐部、管理层或任何雇员、服务员或其代理人将不需负责”。 点评意见:该约定免除对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二)理性的看待格式合同与“霸王条款”的关系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同类型交易的增加,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在房地产、银行贷款等行业随处可见。好的格式合同,很好的降低了交易的谈判成本,其优势显而易见。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高尔夫球会在各种格式化法律文书上的“霸王条款”备受指责,司法实践中多以高尔夫球会败诉告终。这里面虽然高尔夫球会有一定的责任,但会员在签约时过于草率也是造成纠纷的根源,因此,会员在入会签约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条款,对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应向高尔夫球会提出,追求达到和谐一致。而高尔夫球会在制订格式合同时,应多考虑会员的利益,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这样才是解决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