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高尔夫球场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各球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运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即:果岭费、球童费、会员费(含押金)、年费(月费)、练习场收入,按照“娱乐业”20%税率计征营业税。 2.各球场取得的餐饮、住宿、洗浴、租赁以及会员卡更名(转让)手续费等服务性收入,按照“服务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3.各球场对上述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按照不同税目税率申报交纳营业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4.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