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得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委员会或常委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咸阳民政局和咸阳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市委员会通过15日内,经咸阳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咸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