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喜爱高尔夫球的运动。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委员会。全市委员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3) 审评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代表制,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其代表性的由其原代表的团体会员单位和部门另行推选他人接替,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备案。 第十六条 全市委员会的委员 由以下五个方面产生: (1) 各地从事高尔夫球运动的体育部门的代表; (2) 各行业系统的代表; (3) 社会有关部门的代表; (4) 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的代表; (5) 其他方面的代表。 第十七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经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咸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常委会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组成。 第二十条 本会常委会是全市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市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全市委员会的决议; (2) 选举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全市委员会会议; (4) 向全市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检查指导各会员的工作;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要好; (2) 热爱本会工作,能协调本会业务并有一定影响; (3)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全市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咸阳市体育局审查并报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全市委员会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咸阳市体育局审查并报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全市委员会会议、常委会; (2) 检查全市委员会、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全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