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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水温泉高尔夫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件胜诉

时间:2015-11-02 10:35来源:高尔夫百科 作者:thomasgolf 点击:
广东三水温泉高尔夫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件胜诉,行业资讯,
(责任编辑:管理员)
申请信息公开不被受理高球俱乐部投资方起诉三水区府。   原告嘉励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是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的投资方。

     1993年6月18日,三水市芦苞工业总公司与嘉励公司签订《中外合作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成立俱乐部,中方提供场地990亩,占10%,港方投资2793.9万美元,占90%。到1994年5月29日,俱乐部成立,系粤港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该俱乐部位于三水区芦苞镇九十九岗,1999年10月全面开放。不过,随着股权纠纷的出现,该俱乐部也几乎停滞营业。

    法院查明,嘉励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三水区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府办复(1994)254号《关于申请免缴三水温泉高尔夫俱乐部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三府办复(1996)253号《关于要求缓缴有关征地税费的批复》、三府办复(1996)87号《关于延长三水温泉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批复》以及《关于同意收回三水温泉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批复》四份文件。

    2013年11月21日,三水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此,嘉励公司认为,这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前述通知书,并判令三水政府向其公开上述申请内容。

    一审佛山中院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佛山中院认为,被告在通知中没有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这不符合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要求。

    对此,三水政府认为,依据《规程》的规定,原告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受理。另,因该《规程》属不公开规范性文件,故在不予受理通知中未载明理由和依据。

    不过,佛山中院审查认为,这一《规程》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规程》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所适用和参照的依据;另外,原告虽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人,但其在我国境内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不属于该《规程》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三水政府对该《规程》的上述规定理解有误,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与此同时,佛山中院解释称,原告嘉励公司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公开的其他相关条件,还有待被告进一步审查认定和处理。因此其要求法院直接判令被告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水区政府上诉不公开,是为遵循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三水区政府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判决撤销原判。

    在上诉状中,三水政府表示,《规程》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我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部门下发的通知,其作为县级行政机关,执行和依据该《规程》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针对没有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三水政府称,这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而《规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为“不公开”文件,其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不在对外公开的通知书上载明相关理由和依据,是遵循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表现,应当认定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要求。

    三水政府还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秘函(2008)50号)关于“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上述意见办理”,而由于原告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属香港法人,虽然其委托国内律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委托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本质上还是该香港法人的行为。

    对此,嘉励公司认为,其自1994年投资设立三水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至今一直在内地经营该俱乐部,其经营地和人员等均在三水,不属于在我国境外的香港法人,而属于在我国境内的香港法人,根据《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属于应予公开的范畴。而且,上述两份文件都对信息公开作出了限制,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而不公开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终审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终审认为,三水区政府在通知书中只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并未载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基本要求,因此通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针对《规程》的效力,广东高院也表示,依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而《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该《规程》不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适用和参照的依据。

    据此,广东高院在今年4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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