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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协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5-07-03 09:17来源:高尔夫百科 作者:lovelygolf 点击:
中高协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行业资讯,
(责任编辑:管理员)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结合高尔夫球项目实际情况,为规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办的各类国际、国内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现将《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 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 裁判员选派

  第四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第七条 全国性重要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应当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八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全国性重要赛事于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由中高协或小球中心提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第九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择优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第十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中如有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在比洞赛及比杆赛的加洞赛时,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遵循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统一选派,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具体人数不受限制。

   直接从事高尔夫球工作并获得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的人员,经理论考试合格,可优先选派。

  第十二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十三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委员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三部分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和运动员联系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上填写考核意见。全国性综合赛事及重要单项赛事,赛后应上交裁判长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各单项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每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八条 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领导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单项协会或项目中心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需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行使裁判员职责时出现重大过失,如错判、反判等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在赛区执行任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次裁判资格:

  (一) 不参加学习和有关会议;

  (二) 赛前裁判理论考试不合格;

  (三) 无故不准时参加裁判工作、无故不在岗位;

  (四) 同一场比赛受到两次警告处分;

  (五) 未请假外出,夜不归宿;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安排裁判工作一至两年:

  (一)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行使裁判员职责时多次出现明 显错判、反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的同意,一次不到赛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或错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或取消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一年、撤销技术代表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 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单项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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