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东莞市高尔夫球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东莞爱好高尔夫球运动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体育法》,团结广大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以改革创新和开拓发展的精神与时俱进,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和发展本市高尔夫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设;增进国内外体育交流;为把东莞建设成为体育强市、健康城市的宏伟目标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东莞市莞城区红荔路红荔大厦附楼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大力促进高尔夫球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宣传和指导本市高尔夫运动的发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本项运动技术水平。 (三)举办、协办、承办本项目的市级、省级、全国和国际比赛,组织运动员参加国内和国际间有关比赛和交流、友谊活动。 (四)组织本项目各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训练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以提高专业水平。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推荐本项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的竞赛、训练和交流等活动。 (六)对高尔夫球会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调研、组织经验交流,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各会员单位在发展中的问题,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工作。 (七)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增进高尔夫运动的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合作。 (八)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为高尔夫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九)承担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高尔夫球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高尔夫球指导、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贡献显著、年事已高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聘请长期关心、支持高尔夫球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会长、副会长等职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发展我市高尔夫球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性及活动方案的建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高尔夫球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高尔夫球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东莞市体育路3号体育馆西区一楼 电话/传真:0769-224615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