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资助公益活动、推动高尔夫文化创新、扶植高尔夫人才、促进国际交流、致力于高尔夫事业的繁荣发展”的宗旨,积极争取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繁荣高尔夫事业积极捐赠。 第五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知识产权,所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捐赠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 1、一般捐赠: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产由本会按《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2、特定捐赠:捐赠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者可以提出特定捐赠条件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本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本会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本会作为受赠者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 2、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包括办理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3、一定数额以上的捐赠,可按双方约定进行公证; 4、本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 5、本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6、本会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捐赠中的在线捐赠由本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向其寄送合法凭证和证书,并登记造册。 捐赠中的匿名捐赠,直接由本会登记造册。 第九条 捐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办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属本会,本会依照本会章程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者与本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1年4月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 电话:010-825623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2号楼2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