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南京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南京市各高尔夫活动场所、各企业、集团、部门及高尔夫球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高尔夫球工作者和爱好者,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展全市高尔夫球运动;大力提倡和普及群众性高尔夫球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服务;努力促进我市高尔夫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加强交流,增进友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承认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章程和条例,使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公布的规则,本协会是南京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1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南京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高尔夫球运动的开展,推动普及,提高水平,促进我市的高尔夫球运动健康发展。 1、宣传和推动我市群众性高尔夫球运动,配合体育管理部门实施高尔夫球项目管理,对全市高尔夫球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备、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议。 2、贯彻实施《体育法》及《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配合、协助体育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开展高尔夫球活动的政策与法规,加强高尔夫球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3、受体育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全市高尔夫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组织、管理、培训及技术等级的评议与申报工作。 4、配合体育管理部门拟定全市高尔夫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和竞赛管理规定等,经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选拔南京市高尔夫球代表队参加各类省级以上高尔夫球竞赛与活动。 6、举办各类市级高尔夫球竞赛与活动,承办省级以上竞赛与活动。 7、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8、受体育管理部门的委托,加强全市高尔夫球俱乐部(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高尔夫球活动的发展。 9、配合体育管理部门,加强全市高尔夫球活动场所、器材、设施的技术标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10、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活动,为高尔夫球事业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服从本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返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全体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全体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了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全体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弄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大会、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批协会财务支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企业、团体的资助;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体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