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体育法,尤其是在体育商业化问题上,法律制度涉及的会员合同一项,对我国相关高尔夫球方面体育立法有借鉴作用: 日本传统的高尔夫俱乐部是会员制的企业法人,并由其会员自己组织和管理。 高尔夫俱乐部多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其会员持股成为股东,并将俱乐部的管理机制同俱乐部的组织机制分开,成立公司负责俱乐部管理以期盈利。 高尔夫俱乐部成立的公司通过收取会费吸收会员,而且会员并不具有俱乐部的股票,不能成为股东。 公司通过提供优质的设施和高尔夫教程的方式获得高额的会费,俱乐部会员与公司签订在一定时间内返还会费的合同,其他各体育运动俱乐部也效仿建立起了会员体制。 但是由于1990年以来日本经济的不景气,公司并不能将钱交还给俱乐部会员,由此出现了许多相关诉讼案例。 1992年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如高尔夫运动会员合同法,着重强调了公司管理和财务的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