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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最高法院关于东北海岸高尔夫俱乐部诉

时间:2014-08-14 15:17来源:高尔夫论坛 作者:2014bjgolfer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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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审理高尔夫俱乐部诉哈里斯一案的缅因州最高法院列举了上述各判定标准,着重论述了美国法学会提出的ALI标准,并适用ALI标准撤消了原审判法院的判决。在本案中,缅因州最高法院认为,吉尔平地产和斯姆林吉地产均属于高尔夫俱乐部的公司机会,因此哈里斯未将上述地产购买机会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违反了她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认定,俱乐部的日常经营是运行和维护高尔夫球场,这要求俱乐部有充足的地产并且能够保证高尔夫活动不会因其相邻的地产开发而受到影响。俱乐部时不时地讨论开发自己的地产项目和购买附近地产的可能性,斯姆林吉地产三面被高尔夫球场包围并且临近三个球洞,对其的购买与俱乐部经营息息相关,而哈里斯得到购买吉尔平地产的机会是基于她作为高尔夫俱乐部总裁的身份,这些都足以证明购买吉尔平地产和斯姆林吉地产的机会属于公司。根据高尔夫俱乐部诉哈里斯案的判决和不同判定标准之间的差异,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判定标准

   尽管美国各州对董事或高级管理者是否掠夺了公司机会形成了不同的判定标准,但是目前除了ALI标准外,仍然被广泛适用的是:经营范围标准、公平性标准和两步分析法。利益和期待这一标准因为饱受不确定因素的困扰而被法院和学界诟病。

   综合对美国各法院不同的公司机会判定标准的分析,在判定公司机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公司在某个商业机会上是否存在利益或预期利益;(2)董事是否是由于其在公司的职位或利用了公司的资源而获知该商业机会的;(3)该商业机会与公司的密切程度;(4)该机会是否向公司提供或是否期望向公司提供;(5)公司是否有能力实施该商业机会;(6)董事利用该机会是否会导致与公司利益冲突;(7)董事利用该机会是否会导致不公平。

(二)公司机会的不同表现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一个商业机会可以是公司机会,好像也可以不是公司机会,这涉及到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比如交易机会的来源。事实上,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解释为什么商业机会是公司机会:第一,公司资本的使用。A在使用C公司的资本(即公司的财产、信息和资产或者职位)时,A接触到了一个商业机会,那么,这个商业机会应当被认定为是C公司的公司机会。如果A未将该机会向C公司披露而据为己有,A就会被认定为篡夺公司机会,因为A使用了公司的财产、信息用于谋取自身的利益[18]。如案例中的吉尔平地产经纪人罗伯特,他向哈里斯表明吉尔平地产代售的原因是哈里斯是俱乐部的总裁。这里主要关注的是董事或高级管理者是如何获得商业机会的,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机会的提供者一般是因为董事或高级管理者作为目标公司的决策者而向其提供机会,这是董事或高级管理者获得商业机会的特定职务因素。因此,若商业机会的获得是个人基于公司财产、信息、资产的使用和职位便利所得,那么该商业机会应当被认定为公司机会。注意,员工的职位高低并不影响篡夺公司机会是否成立。第二,商业机会是否和公司的经营密切先关。如果商业机会是A通过自己获取到的,但是如果该商业机会与C公司目前的经营有密切关系的话,尽管A并没有使用公司资本得到它,该商业机会仍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公司。因为A基于对C公司负有的信义义务,不得阻碍公司发展或是应当提升公司利益[19],所以该商业机会应被认定为公司机会。如案例中,斯姆林吉地产的购买机会是哈里斯在与邮政局长打高尔夫球时获得的,按理应属于私人行为,但是由于斯姆林吉地产比邻高尔夫俱乐部,俱乐部的经营对此地产有密切关系。

   综上,商业机会若是董事或高级管理者利用公司资产、信息或者职务因素而发现的,那么这个商业机会就应当被认定为公司机会,另外,如果商业机会是因董事或高级管理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发现的,只有在这个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时,才会被认定为公司机会。

(三)公司财政不能

   假设对董事A提出了掠夺公司机会的诉讼,A是否能以公司没有财政能力去利用该机会为由作为抗辩?各州法院的判例似乎各走极端。一方面,1934年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IrivingTrustCo.v.Duetsch一案时裁定,公司的财政能力与董事是否掠夺公司机会没有关联,该法院认为,对于掠夺公司机会的董事来说,通过操纵公司报表或其他审计工具,制造出公司没有财政能力的假象是十分容易的。另一方面,创造两步分析法审理Millerv.Miller案件的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则认为,公司的财政状况不仅有关,原告还对当公司机会被掠夺时公司有能力利用该机会的财政状况负有举证责任。当然,还有一些法院采取折中的方式,他们认为公司财政不能的情况可以作为对公司拒绝商业机会是否公正的判断。

   实际上,要想弄清公司财政不能能否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者的安全港,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董事A将商业机会提交给公司C,C的董事会决定拒绝该机会之后,A个人利用了该机会。此时公司的股东对A提起了派生诉讼,A抗辩称其在C董事会拒绝后才利用该机会。这种情形下,如果原告质疑C董事会拒绝决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那么此时公司的财政状况就应当考虑在内,因为它可以检审董事会的决定。第二,董事A没有首先向公司C的董事会提交商业机会而是自己利用了,当A被诉掠夺公司机会时,他提出C其时财政不能作为抗辩。这种情形下,C的财政不能并不可作为抗辩,因为撇开公司财政能力不谈,若商业机会确是公司机会,公司的信义义务人必须首先向公司提交该机会,并且由公司来决定它是否采用该机会。因此,公司财政不能是否当然成为董事或高级管理者的安全港,还要由董事或高级管理者是否首先向公司披露这一商业机会来决定。


作者:杨川仪,单位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释】
[1]Lagarde v. ArIniston Lime & Stone co,28 So. (Ala. 1900 );Meinhard v. Salmon. 164 N. E. (N. Y. 1928 );Guth v. L0ft,Inc. ,23 Del. ch. 255,5 A. 2d 503. (Del. 1939);Durfee v. Durfee & Canning,Inc. ,80 N. E. 2d 522,529. (Mass. 1948);Millerv. Miller,222 N. W. 2d 71,81. (Minn. 1974);Burg v. Horn (1976)380 F. 2d 879F (US. C. A. 2d. cir);Southeast Consultants.Inc. v. McCrary Engineering Corp. 273 S. E. 2d (Ga. 1980);Klinicki v. Lundgren. 695 P. 2d 906 (Or. 1985);Northeast Harbor GolfClub,Inc. v. Harris,661 A. 2d 1146,Supreme Judicial Court of Maine (1995 );Broz. 673 A. 2d (Del. 1996 );Shapiro v. Green-field. 764 A. 2d (Md. App. 2000).
[2]事实上,直到 1985 年 10 月 26 日,哈里斯才取得斯姆林吉地块的登记权利,在 8 月的董事会召开时,她其实只签订了买卖合同。
[3]参见 Burg v. Horn,380 F. 2d 879F (US. C. A. 2d. cir)(1976).
[4]参见 LAGARDE ET AL. v. ANNISTON LIME & STONE CO. ,126 Ala. 496,28 So (1900),第 199 页。
[5]前引 [4],第 511 页。
[6]Eric G. Orlinsky,“The Treacherous State of Director and Officer Conflicts of Interest”,Md Bar J 37 no1 Ja / F 2004. 第 513 页。
[7]《大西洋各州判例汇编》第 2 辑第 5 卷 (特拉华州,1939 年),第 503 页。
[8]同前引 [4]。
[9]Ballantine:Corporations. (rev. ed 1946 ),第 204,205 页。
[10]冯果:《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中国法学》2010 年第 1 期,第 101 页。
[11]Miller v. Miller,301 Minn. 207,222 N. W. 2d (1974),第 81 页。
[12]Victor Brudney & Robert C. Clark,“A New Look at Corporate Opportunities”,Harvard Law Review,1981 (94).
[13]前引 [10],冯果文,第 103 页。
[14]Eric G. Orlinsky,“The Treacherous State of Director and Officer Conflicts of Interest”,Md Bar J 37 no1 Ja / F 2004. p. 513.
[15]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0 页。
[16]Northeast Harbor Golf Club,Inc. v. Harris,661 A. 2d 1146,Supreme Judicial Court of Maine (1995)
[17][美] 罗伯特 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7、198 页。
[18]Melvin A. Eisenberg:“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Foundation Press 2006 9th edition,第 484 页。
[19]前引 [18],第 4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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