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我市高尔夫球俱乐部的发展,经市局研究,对从事高尔夫球俱乐部经营企业的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项收入适用税目及相关规定 (一)高尔夫球场收入 1.果岭费、陪走(同)费、球童费按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球车费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租赁费(球杆、球鞋、球包、伞、衣柜租赁)和设施服务费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高尔夫练习场收入 1.练习球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租赁费(球杆、球鞋、衣柜租赁)和设施服务费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会费及练习场卡收入 1.高尔夫球场会员收入按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取得收入的当天。 2.各种高尔夫球练习场卡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取得收入的当天。 二、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二)向消费者出具的收费结账单上应列明各项目的收费情况。 (三)财务上应根据结账单上列举的收费项目明细核算各项目收入。 三、高尔夫球场实行综合定价或包干定价取得的收入一律按娱乐业20%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经营高尔夫球场并兼营餐饮、住宿等项目的企业,实行高尔夫球和餐饮、住宿等项目综合定价或包干定价取得的收入一律按娱乐业20%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实行价格打折优惠的,凡只对适用娱乐业税目的收入项目打折或对适用娱乐业税目的收入项目打折的幅度高于其他收入项目的,一律视为综合定价,就其促销活动中取得的所有收入按娱乐业20%税率征收营业税。 说明:本通知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国家调整营业税法之前。 解读: 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尚未颁布执行,未授权各省(直辖市)自行调整营业税。 重庆为作直辖市,在政策范围内,通过拆分收费项目的方式,对高尔夫球场的税收进行调整,支持高尔夫产业的发展。 2010年6月,重庆市对关于高尔夫营业税的政策补充规定: 经营高尔夫球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高尔夫球场收入、高尔夫练习场收入、会费及练习场卡收入、住宿餐饮收入等),统一按“娱乐业”税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外,只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配套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宾馆、会所等取得的收入,统一按“娱乐业—其他项目”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