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有关高尔夫球场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内 容: 高尔夫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其利润非常低,我们昆山太阳岛(高尔夫球场)在每年缴纳政府土地租金140万左右(每年递增5%),现地方政府与税务所要求我们球场按照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4元/平米),每年土地使用税416万,这样的税收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一旦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根本没法生存,几百名员工面临失业问题,具体疑问请见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批示意见: 答复内容: 费爱芹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这里的实际使用人即正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你公司应作为实际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国有土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集体土地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二、关于征税范围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新批建制镇及缴纳农业税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苏税三[90]002号)规定: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但对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应税土地纳税有困难的,按《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你公司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2-08-03 14:14:35 附件: 有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疑问说明原文 尊敬的江苏省地税领导: 我们公司与税务所针对土地使用税认识方面有几点冲突,具体如下: 1.税务观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以应当我公司交。 我的观点:按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再说,如果论使用,政府也是土地的使用人,因为他用土地来出租盈利。 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昆山市张浦镇政府,张浦镇政府应该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为什么在这个税法中,会出现纳税人两种不同定义,是不是制定该税收时考虑欠周到、欠合理。 2、税务观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交土地使用税 我的观点:我们球场使用土地不是免税的,是每年递增5%交土地租金的。 3、税务观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款:“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 我的观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收,而不是所有企业征收,其中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我公司距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有7公里,地处农村地段。税法要求“依行政划分确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只要是在全镇范围内,所有企业都要交。 我现在有如下几点疑问: A、本公司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本公司的土地性质是租赁,每年付政府土地租金,使用权人应当是昆山市张浦镇政府。我们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处置土地的权利。 B、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收,而不是所有企业征收,其中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我公司距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有7公里,地处农村地段。 C、 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没有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做明确的规定,是承租方交、还是出租方交,而且全国球场租赁土地的案例还不少的,最好做个明确的规定,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交,这样比较方便公司和税务所的操作,不会出现扯皮现象。 D、 按照中国的税法理念,(除了契税)都是享有收入的一方交税,如营业税、增值税等,所以我认为,新的规定应当写明由出租方交,或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注明哪一方承担。 昆山太阳休闲农业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