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尔夫球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高尔夫球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做好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条例(细则)》,结合我国高尔夫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高尔夫球比赛的业余运动员。 业余运动员须符合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最新审定的、苏格兰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俱乐部颁布的最新版《高尔夫规则》、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颁布的《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教练员业余身份界定暂行规定》中关于业余身份的界定。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负责管理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少年比赛的高尔夫球协会(体育局)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运动员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注册资格 1.运动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 2.运动员注册时须符合年龄要求,男子运动员年龄须在15周岁—55周岁之间(含),女子运动员年龄须在15周岁—50周岁(含)之间;年龄以运动员身份证原件生日为准,日期截止到当年全国性比赛正式比赛日(不含)。 3.运动员的注册单位按照以下顺序认定: (1)运动员是社会在职人员的,其注册单位是指其正式工作合同隶属单位所在省市的高协(体育局)。注册时,其工作合同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之内; (2)运动员是在校学生的,其注册单位是其学校所在省市的高协(体育局); (3)运动员是社会自由人员,即既无工作单位又非在校学生的,其注册单位是其户籍所在地省市的高协(体育局)。 第七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年。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的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协议所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运动员不得申请重复注册运动员资格。 第十一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提供一份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运动员须提供一份有效正式工作合同原件;在校学生须出示学籍证明原件和提供一份复印件。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十三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四条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监督和举报,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一律不再受理举报。 第十七条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注册证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每个注册期每人注册费为20元。 第二十条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比赛,或经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的或注册单位已为该运动员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赛的,由县级以上(含)医院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在12个月内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如为该运动员注册,则必须在注册优先权到期前的年度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否则该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如不为该运动员注册,则必须在年度注册和年度确认期结束前15天,告知该运动员。过期不予告知,视为告知,该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只能代表注册单位,有交流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县级以上(含)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交流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注册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可进行交流。交流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原注册单位有注册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要由运动员本人和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七条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日期;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其法定监护人与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签定的交流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交流协议须经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条运动员在一个注册期内只允许交流一次。 第三十一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运动员本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时限内到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到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单位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五章裁决 第三十五条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六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裁决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八条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第四十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