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现行的高尔夫会员制大致有三种形式,即所有会员共同拥有的私人球会(国内没有这种形式);业主所有制封闭式会员制球会;业主所有制半封闭会员制球会。所有上述形式,都必须对会员权益进行明确界定,这种界定,一般是由球会章程来完成的,球会章程,是球会业主与各个会员之间主要的契约性文件之一。 国内绝大多数的高尔夫球会采用的都是半封闭会员制形式,近年来开始有封闭式球会出现。不管是哪一种形式,会员制球场一定要充分重视会章、会规的制定,因为这涉及到对契约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且不易变更。但多年来,我国许多球会对会章会规的制定并没能给与足够的重视,我们在一些球场的会章和会籍宣传品中,都会看到两个错误的提法——永久会籍和终生会籍。 永久,就是永远,就是时间上的没有终止;终生,意味着一生、一辈子。如果按照字面理解,“永远的会籍”和只能使用“一辈子的会籍”还是有所区别的,我们不知道这两种会籍哪一种更好卖?哪一种更值钱? 我们没能考据出“永久”、“终生”会籍提法的最初出处,但在早期的一些球会章程里,这两个提法已经就出现了,国内的俱乐部模式和球会章程起初都是从境外拷贝过来的,因此,我们很有理由怀疑又是一次生搬硬套、重复拷贝的结果。 要保证“永久”的权益,需要有两个条件,一、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或所有权;二、业主(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形式)的永久存在。 由此,我们大致可以猜测到“永久会籍”提法的来源了,可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永久会籍,只可能存在于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土地私有制国家中的私人球会,即我们文章开头提到的第一种会员制形式(球会为所有会员共同拥有)。其它两种形式的会员制都无法满足这两个必要条件。早期的拷贝者,脱离了中国的国情,直接将私人球会的会员权益提法移植到中国的土壤中来,又以讹传讹,重复拷贝,给中国的会员制埋下了法理隐患。 现今世界各国之土地制度,大约可分为三种:以美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度;以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土地公有、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用地制度;以及以苏联为代表的土地公有制度。 我们知道,我国的现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的规定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我们可以确信,目前国内的高尔夫球会都并不具有销售“永久会籍”的基本条件。 而球场业主(有限公司)的是否能永久存在是个不需要证明的命题,所有的公司章程肯定都有关于倒闭、清算的预后条款。 “终身会籍”实际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活50年和100年都是一辈子,但既然“可继承”,自然也是“永久”的概念了。 也许会有人提出国家关于土地到期之后的政策还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但土地到期之后的不确定性恰恰也证明了“永久”的不确定性。 我们在《关于中国高尔夫球会经营模式的探讨》一文中对会员制球场是这样定义的: 私人球会的基本概念是:球场为全体会员共同拥有,也只为会员(和会员所携嘉宾)提供服务,所有会员共同承担球会的全部责任。 半封闭会员制的基本概念是:球场为业主所有,业主把球场的使用权分售给若干个会员,会员在约定的年限内(一般是按球场的土地使用年限)可按约定的权益优先使用球场,业主对球场的盈亏负全部责任,球场在满足会员的权益之后,可将球场对外开放经营。 全封闭会员制的基本概念是:球场为业主所有,业主把球场的使用权分售给若干个会员,会员在约定的年限内(一般是按球场的土地使用年限)可按约定的权益使用球场,业主对球场的盈亏负全部责任,除会员及会员所携嘉宾外,球场不对外经营。 请注意我们上述定义中关于“约定年限”的说明。 至此,我们可以说明一下撰写此文的三个目的: 一、“永久、终生会籍”的提法不严谨,存在法律隐患,对球会而言是不利的; 二、在球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会员权益的有效年限,有利于球会在土地使用到期之后,对可能发生的土地使用续约成本规避风险,也给土地续约后球会继续经营留下会籍销售的空间; 三、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会籍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球场的土地使用年限,并注意制式合同(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证消费者自身权益。 球会章程的修订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因此,对于新建球场,如果实行的是会员制,一定要充分重视会章、会规的制定,在法律日益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成熟的今天,无疑是很重要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