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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15-08-10 01:23来源:高缘文摘 作者:高缘文摘 点击:
高尔夫球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真实、简单、温暖的高尔夫家园!

发包人:XX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北京XXXX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都XXXXX高尔夫球场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成都XXXXX高尔夫球场    

工程地点:_成都市XXXXXX街道        

工程内容:测量工程、清场工程、部分土方工程(推方)、球场粗造型工程、排水工程、球场细造型工程、果岭及沙坑制作、喷灌系统(泵站)、坪床铺沙、草坪建植及养护、防渗工程;PGA赛事颁奖活动广场(土方和造型不含硬体景观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永久性的培育果岭草的苗圃、T台、球道、球车道、桥涵、泵房、小卖店、凉亭、以及临时设施道路、用水、用电、排水等措施。其中球车道、桥涵、泵房、小卖店、凉亭、(果岭、球道、梯台、长草区)用沙、沙坑用沙、工程排水所用砾石及泵房土建等由发包人与分包商签约,承包人需对有关专业承包及其它在场施工单位(包括土石方工程、深排水工程及球场行车道、桥涵、泵房、农机房、小卖店、凉亭、照明等构筑工程及球场环境景观工程)的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验收。发包人分包的项目付款由承包人监控,发包人支付费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资金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采用总价包干之承包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发包人购买的设备及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承包人收取行业规定的管理费用;发包人分包给第三方的土石方工程承包人收取其总造价10%作为管理费,土方工程采用节约分成的办法:承包人收取节约总价的30%作为奖励;其它发包人分包给第三方的工程,承包人必须监管,承包人只收取该分项总造价的5%作为管理费。(应在预算书相应部分注明哪部分是发包人自行采购和施工,哪部分由承包人包工包枓施工,哪部分是由发包人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提管理费及管理费比例)

◆按国家规定,承包人承包本工程应缴纳的一切税项及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由承包人决定自行缴纳还是让发包人代扣缴纳。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造型工程:由国外著名的高尔夫造型师担任首席造型师主导完成,该首席造型师具有完成10个以上国际标准18洞球场的经验。

2、喷灌系统工程:喷灌系统采用分控箱控制。

3、果岭与沙坑建造:所用的材料要求参照美国USGA标准。

4、草坪工程:采用美国进口种子,结合球场的情况,可选用生长良好、成坪效果好、管理成本较低、适应性较好的草坪品种,果岭选用美国进口的匍匐剪股颖,发球台、球道及高草区选用美国进口暖季型夏威夷草种(PASPLUM)。远高草区选用养护成本较低的草坪品种或其它地被植物或本地进口草种。

第四条  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计(人民币):            元,大写:                              (最终以结算为准)。

第五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随后的补充协议书、现场施工《会议纪要》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2009_ 年__2__ 月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四川、成都___________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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