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规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是指具有为国家高尔夫球队(含国家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承担国家队训练的基地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家高尔夫球+训练基地名称”,一类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名称”。 “国家高尔夫球+训练基地名称”,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命名和管理。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名称”,依照本办法进行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根据训练的不同需要,结合夏季、冬季的季节特点,以及训练基地的场地风格和特点,综合评估训练基地的基础训练设施、生活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开展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布局和命名工作。 第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管理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七条 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国家高尔夫球队转训任务的训练基地,可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申请命名。 第八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球场要具有标准18洞以上的规模,具有30个以上合理长度的真草打位,具有推杆练习果岭,具有短杆练习区,具有10以上果岭速度的维护水平,最好具有多种类型的沙坑练习区。 (三)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专门为国家队使用的房间套数不少于30间、床位数不少于50张。 (五)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专门为国家队使用的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50人同时用餐。 (六)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七)有可供国家队使用的30人以上的教师或会议室。 (八)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总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九)符合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规定的有关高尔夫球运动发展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四)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五)近4年内承担国家队转训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申请命名的基地,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递交正式申请。 第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将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建议命名的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名单。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正式命名基地,向获得命名的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使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的名称使用期限为4年。满4年后,继续申请命名基地的,可在期满之日前6个月以上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为国家高尔夫球训练基地的,不再命名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 第十八条 已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命名的训练基地,在向总局提出命名国家高尔夫球训练基地申请并获得同意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名称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在同一个省(区、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内,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最多命名3个训练基地;在某一时段,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命名的在役训练基地不超过5个。 第二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命名训练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向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国家高尔夫球队训练和转训任务。 (三)在接待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接待国外和有关省(区、市)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体育比赛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各类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国家队训练和转训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保证国家队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国家队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四)定期对训练场地、器材、场所等进行必要维护,保障满足训练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高尔夫球队训练和转训任务,根据气候和备战赛事需求的情况,主要安排在相应的训练基地进行,并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国家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重视并加强各类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小球中心和协会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收取的国家队训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三十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三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协助国家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见附件),协会对训练基地实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可以组织评审工作组,对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组将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可以将考核的整体情况在全国高尔夫球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对该训练基地的命名,且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考核等级和情况将作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对基地建设进行适当投入和政策支持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和国家队命名的有关基地和场地,在期满后自动失效。申请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基地命名的,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训练场地命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高尔夫球项目的条款,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