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1.1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管理,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露高尔夫球场项目,改建、扩建高尔夫球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高尔夫球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高尔夫球场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高尔夫球场场地、会所设施、办公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等的建设用地。 第1.5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总用地面积指标表述,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指标标准。 第1.6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第2.1条 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2条 高尔夫球场项目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社会协作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第2.3条 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第2.4条 高尔夫球场内禁止建造别墅、宾馆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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