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启宝开发董事长傅浩然、总经理林德仁在未收取款项及利益情况下,擅自将启宝高尔夫球场经营权移转给两人另行出资设立的东方日星公司,案经傅浩然向检方自首犯行,全案昨天由新竹地院审结,依业务侵占罪判傅浩然徒刑10月、减刑为5月,得易科罚金;林德仁徒刑1年2月,减刑为7月。 判决书指出,被告傅浩然(52岁)、林德仁(57岁)等人于86年签订合资协议书,提供268公顷土地及高尔夫球场一切设施、经营权,总价30亿元,再由启阜建设公司出资,共同合资设立启宝高球场。 89年间启阜周转不灵,启宝替启阜担保银行55亿元债务,也发生财务问题。 傅浩然、林德仁为取得启宝资产、保障自己在启宝的投资,以保全启宝高球场经营权,避免遭启阜的债权人声请强执。 又于90年12月设立东方日星公司,两人各出资50%,将启宝球场及周边土地以总价26亿元出售给东方日星公司后,同一天再与东方日星签立「委任经营协议书」,委任东方日星经营启宝球场。 法官认为,东方日星因而获取不法利益,并损害启宝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