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男子腾某某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林地里捡拾一批高尔夫球后,低价出售给他人,腾某某因此被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腾某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判决。9月10日,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控辩双方交锋激烈,庭审时间长达4小时。 焦点一:球的权属是谁? 公诉方认为,在高尔夫球场范围内的球,其权属就是高尔夫度假中心。腾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所有球场里打丢的球都是球员的私人财产,腾某某在捡拾遗失球时,打球的客人已经退场,已经放弃了对球的管理和控制,也就是放弃了其权属,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对于遗失球不享有所有权,故高尔夫度假中心并非本案的被害人。 焦点二:是秘密窃取还是随意捡拾? 控方指控,腾某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高尔夫度假中心财物的犯罪行为。腾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打高尔夫球有规则规定,客人打出界的球,先由球童寻找,经搜索没找到,或在一定时间(约5分钟)内找不到球时,客人一般都不会再继续寻找,而是用新球代替,这个遗失的高尔夫球对客人来说是一个失控球,虽然这个球仍在高尔夫球场内,但客人及高尔夫度假中心对该球都是不能控制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球在什么位置。而盗窃罪,恰恰要求所有人对被盗窃物要有实际上的控制权,要么在自己的监控下,要么在自己的管理场所内。故腾某某捡拾失控物的行为,是随意的拾取,而不是秘密窃取。 焦点三:捡的球是集体林地的还是球场的? 检察机关指控,腾某某“多次流窜到球场”盗窃球,这是明显的盗窃行为。而腾某某却坚称,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内,有两块林地的权属是扎佐镇三元村一组的集体林地,他的球大部分是在这两片林地里捡拾的,律师也当庭出具了权属文件。而这两块林地周边就有6个球道环绕,常有球员将球打落在林地里无法找到。腾某某作为三元村一组成员,管护集体林地时常常要进出于该林地,并不需要经高尔夫度假中心许可,护林时捡拾了集体林地里他人的遗失球何罪之有? 焦点四:球场“公告”可否定他人罪? 控方提供了一份高尔夫度假中心的公告,该公告中称,对在球场内捡球者,度假中心将视为偷盗行为。腾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公告内容明显违法,度假中心并非司法机关,怎么可以随意地确定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呢?这种“霸王公告”很难以理服人。 焦点五:球员证词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庭上,公诉方提供了新的证据,有3名球员书面证明他们打丢的球权属归高尔夫度假中心所有。腾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份证词的提供时间不是在案发以前,而是在重审时才提供的,这样的证言为时已晚,无法律效力。 焦点六:腾某某是否有罪 在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认为,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不应判处缓刑,应当严惩。被告人腾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腾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判无罪。 -案件回放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某某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盗走价值15513元的1249个高尔夫球,并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某某,获利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段某某,获利600元。 2009年3月6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腾某某不服此判决,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也以法院判决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