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论证批准在如山湖地区建立小球中心,但当年该项目的土地资源并未落实。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7)111号文件批复,小球中心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管理中心与安徽希玛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希玛)共同建设。 2007年6月6日,和县政府加入,与希玛、碧桂园签订了三方协议。这份协议涵盖了上述6000亩商业用地和4000亩集体建设用地。协议显示,“办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2500亩为东南亚旅游路线旅游度假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1500亩为体育休闲用地。”合同显示,这里说的体育休闲用地,即包含建设高尔夫球场等小球中心的用地。三方协议表示,希玛负责为该地块项目取得国家小球训练基地的批文,取得该批文的费用500万元由碧桂园方承担。 一份2007年6月份碧桂园获得如山湖城项目用地的合同显示,高尔夫球场等小球训练基地由碧桂园开发,且碧桂园为拿到小球训练基地的招牌而支付500万元。 据了解,这500万元并非一次性缴纳,而是每年向小球训练中心缴纳50万元,共计缴10年。按照三方协议,希玛有“义务”确保碧桂园无争议地拿到上述土地使用证,在集体建设用地这块,“政府负责取得上级政府等有权机构征用该地块的批文及其他合法用地手续。” 也正因为此,尽管合同显示高尔夫球场等小球中心建设用地权利人属于碧桂园,但合同上负责拿地的“政府”却一直没有帮助碧桂园能获得这一用地的土地证和项目的合法批文,因而正如碧桂园在2012年回复媒体时所称,和县香泉湖高尔夫球场用地的土地权目前仍属归和县政府。 附:合同部分条款 第三十条:丙方负责为该地块项目取得国家小球训练基地的批文,取得该批文的费用500万元人民币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该费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将该批文提供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提供的,丙方应按该笔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交付的小球训练中心批文每年的挂牌使用费50万元则由乙方按年缴交(共计10年)。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国家小球训练基地批文的,甲方在收到地价款后可延期支付丙方东南亚旅游的收益给丙方,直到其提供该批文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