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上海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S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上海市高尔夫球爱好者及热心支持高尔夫球运动的团体、个人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性体育社会团体,是本市高尔夫球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上海市体育总会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体育法》,团结广大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以改革创新和开拓发展的精神与时俱进,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和发展本市高尔夫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设;增进国内外体育交流;为上海建设成为亚洲体育中心城市的宏伟目标发挥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 贯彻执行《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大力促进高尔夫球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 宣传和指导本市高尔夫运动的发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本项运动技术水平。 (三) 举办、协办、承办本项目的市级、全国和国际比赛,协调管理在本市举行本项目的各项竞赛活动,组织运动员参加国内和国际间有关比赛和交流、友谊活动。 (四) 组织本项目各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训练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以提高专业水平。 (五) 向有关部门提出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各级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推荐本项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的竞赛、训练和科研交流等活动。 (六) 对高尔夫俱乐部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调研、组织经验交流,协助各团体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各会员单位在发展中的问题,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工作。 (七) 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增进高尔夫运动的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八) 开展科研工作,收集编印技术资料和教材。 (九) 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为高尔夫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十) 业务范围:组织竞赛、培训人才、科研交流、业务咨询、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向协会提出申请入会要求; (三)申请入会会员必须是高尔夫运动俱乐部、球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 (四)对本市高尔夫运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应提交相关证件,个人会员应同时提交有关工作证件和身份证件。 (二) 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对本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本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予名誉主席、顾问等职务。 (四) 经协会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三)有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他交流活动; (四)有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监督和了解协会各项工作情况; (六)有权向协会提出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及相关的各种批评和建议; (七)有自愿入会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接受为本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提供场地; (五) 接受本协会对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六) 按时交纳会费; (七)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其职责是: (一) 审议向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三)聘任名誉主席、副主席、总顾问、顾问职务; (四)决定副秘书长以及本会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支持高尔夫运动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三)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办公室(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履行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管理、指导; (三)配合市体育局、市社团管理部门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上海市体育总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体育总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名称及与本协会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会歌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201室 电话:021-54071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