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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时间:2014-08-14 15:18来源:高尔夫论坛 作者:lucygolf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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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FOSHAN GOLF ASSOCIATION,缩写:FSGA)(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佛山市爱好高尔夫球运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全市性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团结全市爱好高尔夫球运动的企事业家,在佛山市体育局的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推广佛山市的高尔夫球运动,提高佛山市的高尔夫球技术水平与行业地位;加强交流、促进友谊;积极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金源街8号国贸大厦7楼二室之一。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1、宣传、发动我市爱好高尔夫球运动的企事业家积极参与该项运动,提高对该项运动的认识,丰富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体育社会化;
2、组织技术培训,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培养高尔夫球运动员和专业人才;
3、推动高尔夫球运动器材、场地设施的生产和建设;
4、举办全市性高尔夫球竞赛和活动、承办全省、国际性高尔夫球竞赛和活动;
5、组织对外交流访问活动,扩大社团的影响,提高社团的知名度;
6、接受客户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主要组织架构:
名誉会长
会长(理事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
监事
秘书长
副秘书长
理事
会员
会员单位
秘书处
第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罢免、增补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本社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了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社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社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社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每二十二条  本社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社团财务;
(二)  对本社团理事、办事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社团理事、办事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社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会员
  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加入佛山市高尔球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的意愿;
(三)在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入会证明材料(理事推荐函);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卡。
第二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三)会员有参与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对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获得协会的服务和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章程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的决议;
(三)积极承办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和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会员如要求退出佛山高尔夫球协会,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高协,经市高协核准,交回会员证(卡),退会方可成立。并由市高协知会有关会员。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下述情况将丧失其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2.给佛山市高尔夫球协会或本协会会员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会费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社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本团体终止,应当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算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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