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全市高尔夫球的运动普及和提高球员水平,积极与国内高尔夫球运动协会的联系和合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倡导健康向上的体育风格,为全民健康做出一份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州市体育总会。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企业家楼18F。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 (二)高尔夫赛事组织; (三)高尔夫运动人才发掘、培养、推介; (四)开展高尔夫培训、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优先参加本会和本会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按本会规定组织各类高尔夫球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高尔夫球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四)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本会各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令,有与高尔夫球精神不适应的不正当经营活动; (二)没有按时向福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福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 (四)给福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