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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高尔夫球协会介绍及章程

时间:2014-08-14 15:18来源:高尔夫论坛 作者:bonnie20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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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理员)
中山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为“Zhongshan Golf Association”,是中山市体育局领导下的单项体育协会,是经中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法人社团组织。

  协会在2007年8月11日成立,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高尔夫球爱好者,加强交流球技,增进友谊,推动本市的高尔夫球体育运动的开展。同时与欧洲亚洲华人高尔夫球协会携手合作发展高尔夫球事业,并引导世界各地华人参与祖国的公益事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中山市的高尔夫球运动,完善高尔夫球运动的管理,创建和促进高尔夫球运动发展的平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山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为“Zhongshan GolfAssociation”;协会办公地址为:中山市雅居乐长江高尔夫协会内(暂定)。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中山市区域内的高尔夫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行政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体育运动的有关政策和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高尔夫球运动及丰富休闲生活,增进高尔夫球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促进高尔夫球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会员提供运动、休闲、社交的全方位服务,提升健康生活之品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中山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目前为中山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目前为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团结中山市区域内的高尔夫球爱好者,广泛开展高尔夫球运动,推动中山市高尔夫球运动的开展;
(二)组织本协会会员与全国各地的高尔夫协会、球友进行技术交流及交往,举办全市高尔夫球竞赛活动;
(三)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入、退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高尔夫球运动;
(三)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承认和接受本协会的章程;在中山市从事高尔夫球业务或支持高尔夫球运动和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也具备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的条件。

第八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三)交纳入会费并获颁发会员证后,正式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会籍的终止

(一)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主动宣告取消其会籍,已收取会费不予退回:

1、违反本协会宗旨、有损本协会声誉;
2、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能遵守本协会章程、会员守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协会劝阻无效后被予以除名;
3、有重大犯罪事实并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严重损害本协会声誉。

(二)会员主动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已交纳会费不予退回。

(三)会员如果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籍终止后,会员应向本协会交还会员证。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享有获取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本协会的有关活动资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之章程、守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服从本协会组织机构作出的管理;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会员个人资料、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供新的资料并通知本协会更改资料,等)。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会员之间应互相尊重,遵守高尔夫礼仪,倡导健康的高尔夫文化。

第十三条、会员凡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除名处理。

第五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协会的会员构成会员大会的全部成员。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正职(副职)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提交给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会员大会会议,但应提前亲自告知会议召集者并提供授权委托文件。

第十七条、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但是,全体会员同意不受前述期限限制的除外。
会员大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1名,会长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根据需要设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会长(包括正、副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并支持高尔夫球运动;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公信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5名,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负责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会务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制定并执行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任(解聘)本协会的工作人员,负责人事管理;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协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解释章程;
(九)会员大会授权由理事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2/3以上的会员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兼任本协会财务总监),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为:

(一)监督本协会之管理工作;
(二)委派代表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批评、建议或意见;
(四)监督本协会的资金运作、财产管理;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荣誉、名誉职位和特聘职位的设立:

(一)为感谢及表彰对本协会会务作出重大贡献者,本协会设立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职位;
(二)为争取社会各界对本协会的支持,本协会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职位;
(三)本协会特聘高尔夫球界、法律界人士为专项顾问;
(四)凡中山籍的职业高尔夫球员特聘为本协会的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构成会员大会成员)。
本条所列之各职位人选,由理事会提交本协会的正、副会长,经简单多数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每一届任期为2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章、协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有关部门核准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途,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为便于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本协会设立专用慈善公益基金,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规定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决定终止后,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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