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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两个高尔夫捡球案 “学者”说民意干扰了判

时间:2014-08-14 15:18来源:高尔夫论坛 作者:mak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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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两个高尔夫捡球案 “学者”说民意干扰了判

2012-1-5 16:47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在凸显。民众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积怨在很大程度上聚集到了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可能面对的不仅仅是各自独立的个案,还有个案背后所折射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个案触发了公众广泛的利益认同,形成了利益表达和维护的需要,从而使事件超越了孤立的个体范畴,具备了一定的公共性。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和精准化,背离司法公正要求的“同案异判”现象越来越被世人关注。近年来我国“两会”代表也连续就此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多少反映了此现象的严重性。笔者从近期发生的“同案异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出发,就新闻媒体如何影响民意,并因此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进行分析。

  案件一:贵州高尔夫球案。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彩荣等三人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人民币15513元。一审判处腾彩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龚连平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段贵友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而腾彩荣也提起了上诉。2009年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发回重新审判。2009年12月20日,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腾彩荣、龚连平、段贵友无罪。

  案件二:北京高尔夫球案。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冯书凯利用认识高尔夫球场保安张永永、张伟等人的机会,商定由他们把冯等人带入球场拾球,并负责望风。冯书凯承诺每捡一个球给他们一块钱。随后,冯书凯雇用另一被告人为其捞球。在近2个月时间内捞了1620个,价值人民币10054.8元。2011年8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冯书凯等四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截然相反的判决。如何让国民理解刑法的公平,尤其是案件二中的行为人,如何让其接受有罪的判决?因此有必要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本身、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受民意的影响进行分析。上述案件,其性质均为未经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同意,擅自进入球场拿走高尔夫球,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其实质在于该球在球场内是否属于有人占有的财产,而不在于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归属球场的管理者。

  刑法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维持占有秩序。高尔夫球场属于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未经许可不得入内。高尔夫球场内的财产当然属于有人占有的财产,其他人取走该球定盗窃罪当属无疑,上述两案件的行为人均应以盗窃罪论处。上述案件的处理截然相反。

  案件一中相关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并且是在一审已经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况下,重审、终审均认定为无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在案件一的审理过程中,大量新闻媒体对案件一进行报道并基于此而影响民意,最终左右司法判决。而案件二在审理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重要新闻媒体对此予以报道,民众的关注度明显较之案件一要小很多。从案件的发展进程来看,新闻媒体的报道、民意的兴起,是案件一作无罪判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案件二中,行为人是从事二手球批发的,较之案件一中的主体“失地”农民而言,民众、新闻媒体对其的关注度也明显降低。案件一在一审判决后吸引了全国主流媒体如《南方周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江西卫视》、《山东卫视》等的关注,新闻媒体对此案的报道,除了报道客观事实之外,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情感上偏向于弱势群体农民,这也迎合了民意对弱势群体同情的心理,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矛盾较为尖锐、贫富差距较大,民众对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的同情,与案件当事人一方有着相同背景、困境的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予以了高度关注。国内最具影响力之一的报刊《南方周末》刊登了《圈地无妨,捡球有罪?失地农民和高尔夫球场之争》的文章,其标题对“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地位的突出,就已经使读者对农民产生了同情。同时标题中“圈地无妨,捡球有罪”的字眼,使民众对高尔夫球场产生了反感而对“捡球”农民产生了同情。在这篇文章中,开篇之处并没有提及案件本身,而是谈及农民怎么样失去了土地而造成了现在的失业状态,高尔夫球场是如何“圈”农民的土地等,凸显对农民的同情。

  其他新闻媒体对案件一的报道也大都如此,这样一来,民众关注的焦点已经不限于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而是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农民”与“强势群体高尔夫球场”的“争斗”,民众几乎是“无罪判决”一边倒的声音。不能不说,民意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案件一中,一审法院一审时认定成立盗窃罪,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认定为是无罪、二审法院维持无罪判决。

    一审法院,在无任何新的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在一审和重审时,作出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由这一案件所引发的民意已经不仅仅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失地农民”与“高尔夫贵族”之争,更深层的是两者所代表的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冲突。针对这种冲突,为了缓解民意,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治。

  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虽然要顺应民意,但更应该引导民意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积极发挥作用,而不是任由民意干扰司法、甚至破坏司法。司法应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这是迈向法治社会的当然要求。但是,法治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目前情势下,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无法避免的,当然,其中的积极意义我们是不容否定的。但对于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不良影响,即使无法全部避免,也应最大可能地将其减低。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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