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水区(县)政府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再出租给新加坡商人,由外商在租赁的良田上建起占地几千亩的54洞高尔夫球场。 农民近十年诉讼维权路,政府称:“耕作层和水利设施已破坏,重新恢复耕种有很大难度,如项目取消,县政府将面临80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政府没有赔偿能力!” 2003年元月“新加坡太阳群岛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有关在江苏溧水县新建“南京太阳岛体育休闲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工商核定名:“南京太阳岛休闲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得到了“溧水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及“溧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复。(溧计经项8号) 批复内容大致如下:项目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注册资金500万美元。经营范围:生态农业开发、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生态旅游休闲、体育健身中心、54洞高尔夫练习场及配套的度假、餐饮等服务。项目租用土地4200亩,开发建筑面积19500万平方米。独资经营,经营年限50年。 2003年3月28号溧水县洪蓝镇人民政府(甲方)与下属天生桥村委会、天生桥第一生产队、天生桥第二生产队(乙方)签订“租赁(征用)土地协议书”,内容摘要如下:根据县人民政府2003年3月27日会议纪要精神,受县政府委托,协助开发商南京太阳岛休闲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发,需租赁(征用)乙方土地。租赁期限24年(2003至2026年)。补偿标准为:开发的第一年(2003年)水田600元/亩,旱地400元/亩,竹林400元/亩,水面200元/亩,荒地200元/亩,经济作物分别为茶田1100元/亩,桑田1000元/亩,麻田800元/亩(三项均含租赁费在内)。开发的第二年(2004年)起至协议结束,土地补偿按地类级差核算。所有水田一律为600元/亩,所有旱地一律为400元/亩,所有荒地一律为200元/亩,所有水面一律为200元/亩。开发的第一年(2003年)租赁费在5月1日前一次性结清。以后每年分二次结算。 在其他条款中还注明:凡租赁的土地均由甲方负责按排管理,乙方不得干涉。在租赁期间,确需征用的土地,不分地类一律补助8000元/亩。在租赁协议签字后,甲方可以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施工,乙方保证甲方正常施工,如出现用地矛盾、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不得推诿。在项目内的水利设施,因开发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恢复。协议一式6份当事人一份,土地所、城建办各执一份。 至此,在溧水县政府的运作下,从立项到租地整个程序全部完成。 曾参与土地丈量的村民秦祥敬在土地租赁(征地)协议签订后,就土地是“征”还是“租”及开发高尔夫球场的合法性与当地相关部门产生了矛盾。和一部分村民开始向溧水县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局进行上访,后又向溧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把溧水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及南京太阳岛休闲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此,秦祥敬等人踏上了一条漫漫的诉讼长路,从溧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秦祥敬败诉,不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发回溧水县法院再审,再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维持原判,最后直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原判决。其中有民事、有行政诉讼。历时近八、九载。 而让人看不懂的是,2003年5月份南京太阳岛休闲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12月份及2005年4月份两次对南京太阳岛休闲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下达了《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称:“目前,该项目已停止违法扩张占地建设行为,截止今年(2005年)4月,该项目占地约2100亩。” 溧水县国土资源局在2005年7月份给秦祥敬等人的信访回复中是这样说的:1、拆迁有协议书,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不是强拆,是合法拆迁。2、所涉及3000亩土地二轮承包结束后,如在期间内未遇国家合法征用,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退耕的问题,根据国家04年关于清理高尔夫球场用地的文件,只要求停工,并无后续文件,待相关文件出台后,再予处理。4、太阳岛项目目前已停工。 再看溧水县政府在2006年10月份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答辩状中诉称:前面省略。由于新加坡太阳岛公司已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项目取消,县政府将面临80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就我县目前财力而言,根本没有支付如此高昂的赔偿能力,并将引发大量群众上访等不稳定问题。 此外,由于太阳岛2003年动工所涉及的土地耕作层已被破坏,水利灌溉设施也已破坏,农民的耕牛、机械、农具都已变卖,现在恢复耕种有极大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