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就算是TIO对运动员打球构成了妨碍:(1)球在TIO的前方,并且因为二者距离较近,结果导致这个TIO对运动员的站位或预期挥杆区域构成了直接的妨碍;(2)球在TIO的里面、上面、下面,或者后方,以至于这个TIO有一部分正好位于球和球洞之间,并且还在运动员的打球线上。因为TIO属于为比赛而特别设置的临时设施,如果这些设施对运动员打球构成影响的话,对运动员似乎非常不公平,所以规则中对它构成的妨碍的规定相当“仁慈”:在球的停点处沿着据球洞等距离的弧线测量,如果在一支球杆范围内存在以上(2)中所述的干扰,也算构成妨碍。 但是,为了避免出现“不靠谱”的补救情形,规则中还对TIO前方或后方的球的补救规定了三点例外。(1)如果因为这个TIO以外的物体的妨碍而使运动员的击球明显不切实际;或者因为其他物体的妨碍而使运动员不可能把球打到球与球洞之间的连线上,那么运动员不得接受TIO的补救。比如,如果球落在一片浓密的灌木中,运动员显然无法挥杆击球。他就不能以前方有一个TIO为理由而接受补救。或者,如果前方是一片非常茂密的树林,并且运动员显然无法使球穿过或越过这片树林的话,他也不能以前方有一个TIO为由而补救。(2)运动员只有在采取不必要的异常站位、挥杆或打球方向时才会受到TIO的妨碍时,他不得接受补救。比如,一个右手击球的运动员正常打球时不会被一个TIO妨碍,但是如果他用左手打球的话就会受到这个TIO的妨碍。此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他左手打球是合理的,他就不能接受补救,因为对于他而言,左手打球属于“异常的挥杆方式”。(3)当TIO位于球洞和球之间时,如果运动员的击球明显不可能打到这个TIO的位置,他也无权接受补救。比如,如果球落在长草中,前方300码的地方正好有一个TIO的话,运动员是不会因为这个TIO而得到补救机会的。 彻底理解了以上的“妨碍”后,对魏巍这个案例的处理就会比较清楚。从现场情况来看,“实际上”那个电视塔架对魏巍的击球并没有构成真正的影响,我相信真正影响他击球的是那片树林而非电视塔架。不过,这个电视塔架的确位于他的球和球洞之间,并且的确也在他的打球线上。所以,从规则角度而言这个电视塔架对魏巍的击球确实构成了妨碍。另外,规则中的三点补救例外,都不适用于魏巍的场合。第一,魏巍当时的确打算往电视塔架的方向击球,而且他有能力把球打到那里去——虽然要冒相当大的风险;第二,他也没有使用任何异常的站位或者挥杆方式。所以,他的补救要求在规则上讲是完全“合理”的。 因为亚运会高尔夫比赛的当地规则规定:当运动员受到电视塔架的妨碍时,他可以在两侧任意接受补救。所以,魏巍选择了在左侧抛球。抛球后,他眼前的视野顿时开阔了许多。随后挥出极其漂亮的一杆,小球从树林上方飞过,径直落在了果岭上。引来周围观众的一片叫好声。 魏巍这个案例可以告诉我们的是:有时候从实际打球的角度考虑,运动员的补救似乎没有必要。但是,《规则》也许并不这样看。而对于运动员来说,熟练运用规则并使之成为自己的有效武器,则是他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