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通则 除了业余资格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任何来源的资助(金钱或其他型式)以参加高尔夫比赛或展示活动。 4-2. 费用之收据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在下列情况下接受资助(但不得超过实际费用) 以参加高尔夫比赛或展示活动: a. 家庭的资助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家人或法定监护人的资助。 b.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 如果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参加专为青少年球员举办的比赛,可以接受资助。 c. 团队比赛 (i)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代表他的国家、县市或俱乐部(或相等的团体)参加团队比赛或训练营,可以接受资助;以及 (ii)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国际性团队比赛之前或之后紧接着代表他的国家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全国性冠军赛(nationalchampionship),可以接受资助。 资助的费用必须由他所代表的团体或主办国的高尔夫协会来支付。 d. 个人比赛 只要符合下列的规定,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个人比赛时可以接受资助: (i) 该名球员必须是由他的俱乐部、县市或国家协会提名参赛的。 (ii) 如果比赛将在球员本国举行,而他是由俱乐部或县市协会所提名,那么必须先取得国家协会或比赛举行县市的协会批准。 (iii) 如果比赛将在其他国家举行,应先取得主办国国家协会的批准;如果球员的提名单位并不是该国的国家协会,那么提名单位应先取得国家协会的批准。 (iv) 资助的费用只能由国家协会或负责提名的县市协会来支付;如果提名单位批准,可以由比赛举行地的高尔夫主管单位来支付。 (v) 资助费用必须受到比赛天数的限制,至于每年有几天可接受资助应由提名国家的主管单位来决定。接受资助的天数可包括比赛前后的交通时间和练习天数。 e. 名人活动、企业活动......等等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受邀参加与高尔夫技巧无关的比赛,他可以接受费用的资助。 f. 展示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慈善性质的展示活动,他可以接受费用的资助,但此项展示活动不可以和其他的高尔夫比赛有所关联。 g. 受赞助之差点竞赛 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受赞助之差点竞赛时可以接受资助,但该项竞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 如果比赛在球员本国举行,那么赞助者必须事先取得主管单位的批准(每年都必须申请);而且 (ii) 如果比赛在数个国家举行或者有其他国家的球员参加,那么赞助者必须先取得两个以上的主管单位批准。相关的申请文件应寄到主办第一站赛程国家的主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