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为奖金打球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为奖金打球。 3-2. 奖品的上限 a.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所接受的奖品(除了象征性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之零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业余球员参加单一竞赛或一系列竞赛的奖品或奖品兑换券总值也应符合这项上限规定,但一杆进洞奖为例外情形。欧洲500英磅或等值外币,各地区之主管单位也可订出低于上述金额的奖品上限规定。 b. 一杆进洞奖 规则3-2a所订之上限也适用于一杆进洞奖。不过,一杆进洞奖可单独领取,不必与同一场竞赛的其他奖品合并计算。 c. 交换奖品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以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交换现金。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把奖品兑换券交给全国高尔夫协会或县市地区高尔夫协会,以此金额支付以后参加高尔夫竞赛的费用,但此项支付行为必须符合规则4-2的规定。 附注1:注明奖品零售价格乃是委员会的责任。 附注2:我们建议无差点奖品(scratch prizes)或每一差点分组奖品(each division of handicap prizes)的总值最好符合以下原则:在18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两倍;在36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三倍;在54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五倍;在72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六倍。 3-3. 褒扬奖 a.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零售价格超过规则3-2a上限规定的褒扬奖。 b. 多重奖项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不同捐赠者所提供的多项褒扬奖,即使这些奖项的零售价格总值超过上限规定也没有关系;但奖项提供者不可以为了规避单一奖品上限规定而颁发多重奖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