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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童状告高球公司 要求补交社保和加班费

时间:2014-02-19 09:43来源:高尔夫论坛 作者:匿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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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30高尔夫球童状告高球公司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交社保、补发加班工资;仲裁申请被驳回,一审败诉,案件目前正在二审中

  本报讯 好的高尔夫球童(也称杆弟)是球手的得力助手。球童的工作除了捡球、背杆,还要在球手推球进洞前准确说出球场的特征、提醒球手注意当天的风向等。去年4月,海口30名球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定与高尔夫俱乐部的运营公司劳动关系,要求高球公司为球童补交五项社会保险、补发加班工资。海口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驳回30名球童的申请,众球童随后向琼山区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球童遂上诉。今年1月27日,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球童与高球公司对簿公堂

  “我在这家公司的高尔夫俱乐部干了10年,可是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也没有照常发加班工资。”球童刘雯说,1999年11月,在经过笔试、面试后,她成为海南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旅业公司)设在海口琼山区某高尔夫球场的一名球童。

  2009年4月,刘雯等30位球童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旅业公司补交自1999年11月至其申请仲裁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依法补偿8年的加班工资5400元。

  刘雯称,入职后她每天都按公司的要求卖力工作,按时上下班,她还按照要求做些清洁、除草等服务工作。除公司经营淡季每周出勤4天外,旺季几乎无节假日,日平均工作超10小时。

  旅业公司辩称,球童是指为高尔夫球场客人介绍球场情况、并为其提供背杆、捡球、补沙等劳务的人员。2000年4月6日,刘雯到高尔夫球场从事球童劳务工作。2006年9月25日,刘雯与旅业公司签订《杆弟劳务合同》,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旅业公司无需为刘雯缴纳社会保险,更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劳务合同约定,由公司从客人支付的打球费中每月结算给杆弟,临时杆弟20元/18洞,客人直接付给杆弟的小费作为不固定劳务报酬,归杆弟所有,但需如实书面汇报小费收入。合同还约定,“如果司法机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同意按海口最低工资标准和杆弟报到天数计发工资,相关补助自动转为工资,但客人支付的小费归公司所有,杆弟按每次不低于50元的劳务所得还给公司。”旅业公司称,该公司与球童一直存在劳务关系。

  去年7月21日,海口市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刘雯等30名球童的仲裁请求,确认刘雯等30名球童和旅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刘雯等人不服,向海口琼山区法院起诉旅业公司。

  30名球童一审输官司

  刘雯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旅业公司应为其补缴自1999年的五项保险,并补发加班工资。

  刘雯坚称,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旅业公司辩称,双方同意建立劳务关系,刘雯除遵守旺季点名签到制度外,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为劳务合同。

  去年11月2日,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驳回刘雯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旅业公司只在每年旺季(11月至次年2月)才要求点名签到,每月按刘雯出勤多少给予补助,不出勤不发补助。此外,刘雯的劳动收入还有背杆费和数额不定的小费。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杆弟劳务合同》,明确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并属真实意思的表示。

  刘雯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月27日,海口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目前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海南某高尔夫球俱乐部负责人说,“高球公司和球童之间一般都是建立劳务关系。高尔夫球手在打球后,给球童小费已形成惯例,每次金额为50元至数百元不等,有的球童每月可进账三四千元。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小费就应该交由高球公司支配。”(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所签合同的性质

  是本案争议焦点

  冯桦律师认为,此案的焦点就是当事双方签定的合同性质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并不难区别:第一,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用工单位;第二,劳务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第四,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多是法定性条款。第五,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才能起诉到法院。

  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要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需谨慎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免正当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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