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尔夫球协会,简称为滨海高协。 第二条 本会会员由潍坊市高尔夫球爱好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体育社会团体。本会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民政局批准成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区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和开展区内的高尔夫球运动。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各兄弟省市、区的体育文化交流而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区民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昌海大街1号,邮编:261108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和任务是;遵循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高尔夫球运动的开展,组织区内外重大比赛,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水平,同时为发展自治区的体育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研究制定高尔夫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管理规章和训练竟赛制度以及全区竞赛计划、规划和规程。 二、组办或承办区内外各类高尔夫球比赛和含有竞赛性质的高尔夫球表演运动。 三、参加有关活动,开展技术交流。 四、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断提高其水平。 五、选拔和推荐区队或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区优秀运动队集训,参加国家比赛。 六、研究比赛场地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研究,开发,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指导备会员单位普及高尔夫球运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 八、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我区高尔夫球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九、管理所属训练基地。 十、搞好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事,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高尔夫球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高尔夫球运动,拥护并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高尔夫球运动协章程》,承担并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自愿申请加入滨海经济开发区高尔夫球运动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高尔夫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高尔夫球运动,承担并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团体和个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有提出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有能力的基础上,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可以依据本会章程和其它管理规定,有举办或承办高尔夫球比赛获得的权利,但必须按照自治区体育总会的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并获批准方可实施; 五、会员协会有依据章程和其它管理规定举办高尔夫球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本会组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各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助,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羽料: 五、按章程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入会、退会申请程序 一、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包括: l、入会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协会或俱乐部章程 4、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影印件; 5、本协会或俱乐部组织机构; 6、常设机构有效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和联络人。 (二)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讨论通过后,通告申请者前来办理入会手续,其中包括填写申请表,缴纳会费和领取正式内蒙古自治区高尔夫球运动协会正式会员证书。 (三)入会申请和发放会员证书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 批准入会者自批准之日起,开始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优惠待遇。 二、退会: 注册会员有权自由退会,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书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附上入会以来工作开展的总结和报告。同时,应尽快解决与本会或其它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未清之帐目。本会将在接到专函的三个月内给予该会员以正式批复,确认其退出本会。此前,该团体会员身份仍有效。 第十三条 除名: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组织,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会或本会所属其它会员协会、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在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受失其真正的代表性地位 四、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五、长期拖延应缴纳的费用。 凡经本会研究决定除名的团体会员协会或俱乐部,该协会或俱乐部必须及时收回本会会员证。至此,正式撤消其注册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和有关组织机构负责人: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订章程 三、 决定终止事宜;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机够; 九、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夕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财务经理一人,负责财务管理与使用。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制度,内部预算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看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刀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拥有。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昌海大街1号 联系电话: 办公室:0536-8671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