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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侯县村民投诉新东阳高尔夫超面积用地事

时间:2014-08-15 00:20来源:高尔夫论坛 作者:mak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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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理员)
投诉新东阳高尔夫俱乐部超面积用地  
诉求编号  11061700325  
诉求标题  投诉新东阳高尔夫俱乐部超面积用地  

诉求内容  

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全体村民反映,关于土地违法审批问题,到今天(第八天)相关部门还没有公开、透明、明确的回答村民提出的意见,全体村民再一次寄希望于市纪委检察院等部门介入监督处理,村民提出以下几点控诉:1、1992年一次征地,没有征地公告,到1996年才有批文。2、关于耕地变山地形式报批、开发过浦粮田建花园别墅,从中谋取暴利。3、1992年征地交给国家,还得交国家相关税收至1998年,要求退还给村民。4、耕地抛荒十多年,造成湿地农民无法生产,要求新东阳高尔夫俱乐部给予补偿。5、耕地出租给新东阳高尔夫俱乐部50年,其未经村委会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以串通欺骗等手段私自变更为70年,然后报批永久性房地产开发使用,这是严重违反国家征地法规法律。6、新东阳高尔夫俱乐部超面积用地,要求归还土地。

转办意见  福州市信访局  1、请 闽侯县信访局 在2011-6-20 16:58 前批转。 (2011-6-17 16:58)
               闽侯县信访局  1 、 请 闽侯县国土局,闽侯县上街镇 在2011-7-1 23:59 前回复。 (2011-6-19 07:59)
  
回复意见

本单位收到诉求后按照信访路线图要求,经县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现将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全体村民反映关于土地违法审批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 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和福建捷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1996年至2002年分别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共5次审批用地,具体用地审批情况如下:

1、 新东阳公司于1996年3月经省政府闽政[1996]文266号:批准征地、土地使用期限五十年。
2、 1998年5月10日经省政府闽政[1998]地72号:批准征地使用,土地期限五十年。
3、 捷扬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4月1日经省政府闽政[1998]文125号:批准征地作为房地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0.45。
4、 捷扬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12月21日经省政府闽政[1998]文488号:批准征地作为房地产建设用地(二期)土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0.35。
5、 因京福高速公路和316国道路线建设占用捷扬房地产一期用地337亩中104.3亩土地,省政府于2002年10月以闽政地[2002]235号批复同意二期置换地109.08亩(庄南村土地)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以榕政地[2002]336号批复同意二期置换地109.08亩征地审批,土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0.37。
以上用地审批中,不存在随意变更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问题,也不存在耕地变山地形式报批。

二、 关于反映土地闲置问题: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东阳集团捷扬房地产项目交地问题协调会纪要》(侯政办[2003]39号),由于捷扬房地产公司征地的1276.02亩土地中,部分土地政府未及时完成交地工作,直到2003年3月7日县委主要领导正在召集召开交地协调会,致使该项目竣工时间延后,但捷扬已动工建设且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 关于反映超批准面积用地问题:根据2007年8月份县镇联合调查组实地测量核对,新东阳已砌围墙超出征地红线面积15.64亩,经上街镇党委、政府及当时县镇联合调查组与新东阳公司协商,形成了《关于捷扬房地产项目有关沙堤村征地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街镇党政办[2007]16号),新东阳公司于2007年11月已将超面积部分土地补偿款49.266万元支付给镇政府后下拨到沙堤村委会。
(闽侯县上街镇于2011-6-22 16:29回复)

关于反映新东阳高尔夫俱乐部超面积及土地违法审批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和福建捷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至2002年分别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共5次审批用地总面积2824.02亩(原预约用地3225.79亩作为高尔夫球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其中1548亩是审批作为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建设用地,另1276.02亩是审批作为福建捷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具体用地审批情况如下:

1、新东阳公司于1996年3月经省政府闽政〔1996〕文266号批准征地1110.44亩(其中:沙堤村水田866.3亩、非耕地132.55亩,庄南村水田106.41亩、非耕地5.18亩),作为高尔夫球场一期建设用地,用地方式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五十年,截至2043年3月25日。

2、新东阳公司于1998年5月10日经省政府闽政〔1998〕地72号批准征地437.56亩(庄南村耕地140亩、非耕地297.56亩),作为高尔夫球场二期建设用地,用地方式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五十年,截至2043年3月25日。

3、捷扬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4月1日经省政府闽政〔1998〕文125号批准征地337亩(沙堤村耕地300亩、非耕地37亩),作为房地产建设用地。后因京福高速公路和316国道改线规划占用该块中部分用地104.3亩,实际剩余用地232.7亩(沙堤村耕地207.15亩、非耕地25.55亩),土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0.45。

4、捷扬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12月21日经省政府闽政〔1998〕文488号批准征地934.24亩(其中:沙堤村未利用土地260.9亩、水域86.8亩,其余为庄南村土地),作为房地产建设用地(二期)。土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0.35。

5、因京福高速公路和316国道改线建设占用捷扬房地产一期用地337亩中104.3亩土地,省政府于2002年10月以闽政地〔2002〕235号批复同意该项目109.08亩(庄南村土地)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以榕政地〔2002〕336号批复同意二期置换用地109.08亩供地审批。土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0.37。
上述用地审批中,新东阳公司高尔夫球场用地审批总面积1548亩,捷扬房地产公司房地产用地审批总面积1276.02亩,不存在随意变更土地使用年限问题。

(二)关于征地审批权限和征地公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因此,新东阳公司高尔夫球场用地和捷扬房地产公司房地产用地,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分别分两期审批符合规定要求。原旧的《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实行征地告知,征地批准后要实行公告。

(三)反映土地闲置问题。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东阳集团捷杨房地产项目交地问题协调会纪要》(侯政办〔2003〕39号),由于捷扬房地产公司征用的1276.02亩土地中,部分土地政府未及时完成交地工作,直到2003年3月7日县委主要领导还在召集召开交地协调会,致使该项目竣工时间延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24号)的有关规定,已动工建设且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五)反映超批准面积用地问题。根据2007年8月份县镇联合调查组实地测量核对,新东阳已砌围墙超出征地红线面积8.52亩,经上街镇党委、政府及当时县镇联合调查组与新东阳公司协商,形成了《关于捷扬房地产项目有关沙堤村征地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街镇党政办〔2007〕16号),新东阳公司于2007年11月已将超面积部分土地补偿款49.266万元支付给镇政府后下拨到沙堤村委会。另外,反映新东阳公司门口景观改造占用村民土地4亩,经核对,该地块属于京福高速公路和316国道征地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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