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目的:为推广高尔夫倍增计划,达往下扎根培植优秀少年球员为目的。 二、主办单位: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 团体报名表下载.doc 个人报名表下载.doc 三、协办单位:彰化高尔夫球场 四、指导单位:教育部体育署 五、比赛日期:2014年3月20日至21日 六、比赛地点:彰化高尔夫球场 地址:50073彰化市大埔路2巷101号 电话:(04)7135799 七、参加资格:凡目前就学;男、女生差点「36」或以下并具有学籍者。 八、比赛方式: (一)个人:高男、高女组(五年级含以上)、中男、中女组(四年级含以下)等四组,比赛采36洞无差点总杆计分;各组报名人数如未满五人时,则取消或并组比赛。 (二)团体: 1.各校最多可报名二队,每位选手仅限代表一队参赛,以各校之在籍学生参加为限。男生每队二人;女生每队二人,由各校将编队名单连同报名单及学生证影印本于2月24日前寄达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报名(邮戳为凭)。 2.按规定完成报名团体赛,其队员不得更换。 (三)参加费用: 1.本赛系以个人成绩为主;个人赛报名费新台币500元;团体组报名费新台币2,000元,各代表队则请所属各单位负担 (参加团体赛者个人赛免另外缴交报名费;所有费用需于报名同时缴交,概不退还,否则不予编组)。 2.每人每场果岭费及杆弟费(含其他费用)新台币1,630元,请于每日赛后缴交球场柜台。 (四)划拨账号:本会邮局账号**1231,户名: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并于汇款后将划拨收据影印本连同报名表传真或邮至本会,以便作业。 (五)即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请向台北市南京东路二段125号12楼之1,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报名(可通信报名,以邮戳为凭),但需经本执行委员会审查通过者。 (六)选手报名时需同时检附学生证复印件或在学证明,始完成报名,并于比赛报到当日出示正本备查,未出示者一概禁止参赛。 (七)本会将办理参赛选手保险事宜。 九、比赛分组: (一)男子组: 1.团体赛:(1)高男团体组(level 3 开球) (2)中男团体组(level 2 开球) 2.个人赛:(1)高男组(level 3 开球) (2)中男组(level 2 开球) (二)女子组: 1.团体赛:(1)高女团体组(level 3 开球) (2)中女团体组(level 2 开球) 2.个人赛:(1)高女组(level 3 开球) (2)中女组(level 2 开球) 十、练习日期:3月19日(星期三),果岭费及杆弟费(含其他费用)新台币1,630元,请自行向球场预约登记排定时间。 十一、奖 励: (1)个人:冠军颁发奖杯乙座及奖状;二~六名颁发奖状(每五人(含)给奖一名,最多六名)。 (2)团体赛:各组团体赛须达三队以上完成报名,未达三队者该组取消团体赛。各组冠军奖杯一座、选手奖状。亚军、季军则均颁发奖状。 (3)教练奖:各团体组冠军获颁最佳教练奖,奖杯一座及奖状。 (4)颁奖餐会:3月21日下午二时在彰化高尔夫球场餐厅举行,餐点由大会负责安排,并请获奖选手亲自领奖。 十二、平手判别: 团体组:以各队2回合36洞总和杆数计算。如成绩相同则比第二回合团体成绩。如再相同时则比第二回合10~18洞之团体成绩分胜负。如仍相同则比第二回合13~18洞之团体成绩、依次比16~18洞之团体成绩及最后以第18洞之团体成绩来决定之。 个人组:个人总成绩杆数相同时,比第二回合18洞总和成绩,如成绩仍相同比10-18洞的杆数加总,如仍相同则比13-18洞的杆数加总、依次比16-18洞之杆数加总及最后以第18洞之杆数来决定之。 十三、比赛规定: (一)请携带正本学生证或在学证明到场以备查核年龄及学生身份,未出示者一概禁止参赛。 (二)如遇恶劣天候时,依比赛执行委员会之宣布暂停、顺延或取消比赛。 (三)各选手应于出发前20分钟向大会办理报到并出示学生证,逾时罚两杆,另于开球前10分钟至开球台领取记分卡及等候唱名开球,逾时5分钟依规则6-3a处罚。 (四)记分卡采个人互记法,每一洞必须确认自己的杆数并确实记录计分卡上,并于回合结束亲自核对每一洞杆数无误后签名缴回记录组,不得迟于后一组缴交。 (五)应该遵守高尔夫运动精神及礼仪,不得在比赛中配戴装饰物品,比赛进行中不可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器材进场。且选手不得说脏话、破坏球场设施等不当行为,违者取消资格。 (六)需着正式服装及高尔夫鞋、袜子下场,不得穿着无领上衣、牛仔裤,如欲着短裤请及膝。 (七)编组表公告后,选手未请假无故缺席者将处停止一年比赛之惩罚。 十四、器材设备: 1.所有竞赛场地器材、设备符合国际高尔夫总会规则之规定。 2.本比赛不限制单一品牌、型号之球,但比赛用球及球杆必须依R&A及USGA共同公告之合格商品项目。 十五、比赛编组:开球时间之编组表公告在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网站。 十六、比赛规则:依2012~2015高尔夫规则,比赛期间委员会已指派裁判执行,裁判之裁决即为最终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