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西高尔夫项目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高尔夫裁判员队伍建设工作,满足本地区日益增长的高尔夫赛事活动需要,推广和普及高尔夫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自治区体育局关于授权广西高尔夫球协会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通知》(桂体竞【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裁判员资格与技术等级 第二条 广西高尔夫项目裁判员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共三个技术等级,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培训认证,一级、二级裁判员由广西高尔夫球协会培训认证,均颁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统一制作的裁判员资格与等级证书。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与资格年审 第三条 广西高尔夫球协会负责组织广西区内国家级以下高尔夫裁判员的培训认证和各等级裁判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西各等级高尔夫裁判员均必须在广西高尔夫球协会注册并通过年审,方可被选派为广西各类高尔夫比赛活动的裁判员。 第五条 每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广西高尔夫项目裁判员注册与年审。裁判员在注册年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取消下一年度裁判员选派资格: (1)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赛事裁判工作选派的。 (2)在赛事裁判工作中出现两次以上重大失误的。 (3)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 第六条 广西高尔夫项目裁判员凡有严重违背体育道德或高尔夫精神的,一律直接取消其裁判员注册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选派与报酬 第七条 广西高尔夫项目裁判员进行赛事执裁,由广西高尔夫球协会根据赛事工作的实际需要直接选派或推荐选派。 第八条 广西高尔夫项目裁判员的选派原则为: (1)自治区一级比赛或区内重大比赛活动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必须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 (2)一级裁判员可被选派为自治区一级比赛或区内重大比赛活动的裁判员,或区内一般性赛事、球队赛事活动的裁判长。 (3)二级裁判员可被选派为自治区一级比赛或区内重大比赛活动的助理裁判员,或区内一般性赛事、球队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九条 被选派进行赛事执裁的裁判员交通费、食宿费由广西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承担,并可以获取广西高尔夫球协会或赛事主办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含实习裁判)。 第十条 裁判员参与赛事工作的劳务报酬由广西高尔夫球协会统一核算和分配,裁判员个人不得直接向主办方收取或索取报酬。 第五章 裁判员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裁判员承担以下责任: (1)对所参与的赛事工作负责。 (2)对赛事的裁判团队负责。 (3)对个人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准则负责。 第十二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被选派临场执裁的权利。 (2)被推荐参加有关裁判工作学习或培训、考察的权利。 (3)依法接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对裁判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5)对团队成员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6)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或举报违规违纪现象的权利。 第十三条 裁判员履行以下义务: (1)践行和弘扬“诚信、自律、为他人考虑”的高尔夫精神。 (2)不断学习裁判工作有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水平。 (3)接受广西高尔夫球协会的临场执裁委派或推荐委派。 (4)配合广西高尔夫球协会相关赛事工作需要。 第六章 裁判员岗位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裁判员临场执裁必须填写《广西高尔夫裁判员临场执裁记录与评定表》。 第十五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广西高尔夫球协会给予警告处分: (1)比赛期间违反有关赛事纪律规定的。 (2)对包括但不限于裁判团队成员、参赛球员、球童、球会工作人员、赛事举办方工作人员等有严重失礼或不尊重行为且拒不接受批评和赔礼道歉的。 (3)非客观原因所致出现明显工作失误的。 第十六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西高尔夫球协会有权当场取消其裁判资格: (1)不执行赛事组委会决定的。 (2)不服从裁判长安排和指挥的。 (3)非客观原因所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高尔夫球协会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桂高协发〔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高尔夫球协会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