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会有很多的签证,其中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签证应如何认定,比较容易有争议,因此被改判的案件不在少数。 如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与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二十冶金公司承建钟山公司高尔夫球场的建造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为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虽然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法院委托了鉴定,但二十冶金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认为鉴定中某些扣减项目依据不足,并提供了双方均确认了真实性的签证作为证据。 鉴定机构在质证中认为,由于施工合同要求按照实测点数据计算清淤量,但签证是二十冶金公司根据匡算所得,虽然该签证得到钟山公司认可,但这一计算过程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符,故根据公平原则也不宜认定。原审法院认同鉴定机构的意见。 我们认为.建筑工程类案件,在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决算等方面涉及许多专业性问题,法官不可能都精通,但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工程结算的争议,法官一方面可借助鉴定等诉讼手段认定双方是否按约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官的专长在于从证据上把关、审核。合同虽然是当事人结算的重要依据,但台同履行中的签证也是认定当喜人之间结算的依据。法官首先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来认定证据本身的效力,其次从签证的内容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证改变了合同是的约定,如果签证中涉及工程量或对某些项目计价方式的确定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认为是对合同的变更,法官应根据变更的签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