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海口美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法官:戴义斌 文号:(2007)琼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海口美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巨松,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明德,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仁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惠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仁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正清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逸,广东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粟静,广东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口美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视高尔夫公司)与被告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电力公司)、深圳市惠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深投资公司)、深圳市正清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清合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美视高尔夫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美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1,800元,减半收取870,900元,由原告海口美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义斌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高江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