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GOLF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NG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高尔夫球运动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省高尔夫球运动,为促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推动高尔夫球运动在湖南的普及,努力促进我省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省、市高尔夫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体育局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引导和组织厂—大体育爱好者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湖南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组织举办全省性比赛。促进对外交流,增进与各省市、各地区以及境外高尔夫球协会组织的友谊;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各类、各级高尔夫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各团体会员、各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高尔夫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湖南省体育局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高尔夫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六)根据湖南省体育局和湖南省体育总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高尔夫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参加国内外比赛; (七)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莒括动,为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八)负责组织全省高尔夫球俱乐部接受协会的专项规范化管理: (九)办好一本会刊,建好一个网站,搭建起协会宣传平台。 (十)培养湖南高尔夫市场,兴办经济实体促进高尔夫产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需积极并经常性的参加协会的高尔夫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本行来高尔夫球运动的开展; (七)为本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提供场地。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法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0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